【傳媒外判潮】ViuTV員工被「假自僱」 職責如長工惟無MPF醫保
近日壹傳媒旗下的《蘋果日報》為節省資源,圖改以外判形式聘請編採人員,被狠批「假自僱、真裁員」;香港電台亦被揭,以日薪制、無勞保、強積金和有薪年假等僱員權益的「cat II」合約,聘用採訪人員。然而以類似方式聘請編採人員的,原來尚有ViuTV。
《香港01》獲得部分ViuTV員工簽署的「服務協議」,發現當中列明ViuTV與他們並無僱傭關係,公司不用供強積金,但員工卻須遵守僱員規則,工照開、班照加,但連醫療保障都欠奉。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直斥ViuTV涉以「假自僱」形式聘請員工。
去年開台的ViuTV為電訊盈科(00008)旗下公司,公司主席為李澤楷。ViuTV去年開台即勁蝕1.83億元,公司高層仍稱將繼續投資開拍最少15套新劇,但電視台的製作人員似乎無福消受。
協議列明非僱員 但須遵僱員規範
A先生(化名)為ViuTV撰稿員,今年獲聘時須與ViuTV母公司電訊盈科媒體有限公司,簽署一份《服務協議》,文件雖列明A先生「向電盈媒體提供撰稿員服務」,每月以支票出糧,每年有12日有薪年假,辭職要1個月通知期,與正式僱員無異。然而,但A先生的上司表明不會為他供強積金,他亦無醫療保險,又要求A先生確認雙方並非僱主、僱員關係。
合約內容節錄:
強積金:你須自費(at your own cost)、自行安排強積金。
規則條款:雖然你並非員工,但你仍須遵從公司對其員工制定的管理政策、規則和條款。
雙方關係:雙方同意並確認,此協議並不構成僱主、僱員關係。
離職條款:1個月通知期。
為轉長約不敢異議
不過,A先生簽署的另一份《保護機密資料及知識產權承諾書》,卻多次使用「僱主」、「受聘」等字眼,文件的第一項條款更列明「本人明白此承諾書載列僱傭合約內的重要條款」。雖然A先生不是正式僱員,但他每日仍須依辦公時間上班,與上司開會,攀山涉水到郊外搜集資料,並跟隨節目出外景拍攝,「遲到要畀上司罵,要常常加班」。
曾以《服務協議》形式於ViuTV工作半年的B小姐,現時已是正式僱員;她稱轉換身份後職責、工作性質、月薪維持不變,「唯一不同的就是公司會供強積金,以及有醫療卡,看病可以報銷」。
B小姐透露,公司的撰稿員、攝影師、工程人員等,都曾簽署上述《服務協議》,坦言同事間亦感安排不合理,但不少同事早已準備短期內轉工,亦有人期望日後可轉為正式僱員,因此無人提出異議,「因傳媒工作行頭窄,不想多生事端,亦有人說做得好就可轉長約,所以有同事繼續做,希望能轉長約保飯碗」。不過,她認為公司其實並無準則決定誰人可轉為正式員工,「有些人做半年就轉到,有些人做了一年還未轉」。
被轟走法律罅 變假自僱
曾協助亞視員工追討欠薪的工聯會前立法會議員鄧家彪指出,不少電視台都會外判節目製作,但通常由製作公司投標,或按每個項目外判,「要全職返工,又有年假、又有通知期,工作模式與僱員一模一樣,很少見」。他建議員工主動向勞工處、積金局投訴:「公司就是睇死你怕失去換長約的機會而不敢發聲。現實就是無一個政府部門會理會,唯一方法係付諸法庭。」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更認為,協議明顯是為電盈逃避僱主責任而設,「一方面指當事人須自行處理稅務及強積金,另一方面又指當事人要遵守所有僱員規則,十分自相矛盾。」他指正式員工與「自僱員工」的工作性質和職責一樣,為「假自僱」的實證,斥ViuTV開出「很壞的僱傭條件」。
攀山涉水拍攝 工傷無保障
蒙兆達又表示,電視製作涉及外景工作,遇上工業意外僱員有勞工保險保障,甚至有緊急賠償等,但「自僱員工」毫無保障;萬一公司拖糧,「自僱員工」更難向勞資審裁處申索,只能自費打官司。
法庭案例:
大律師梁允信表示,曾有貨櫃車司機被公司轉為自僱合約,但既不能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駕駛的貨櫃車亦由公司擁有,油費、路費、維修費等亦由公司承擔,該公司最終因違反《強積金條例》,須罰款14,000元。他指出,從這案例可見,合約條文並非判斷僱傭關係存在與否的唯一依據,同時亦視乎員工「是否須遵守上司的指示、是否需要在指定時間上班」等。
根據勞工處指引,分辨「僱員」與「自僱人士」,包括以下因素:
對工作程序、時間及工作方式等安排的控制權
工作時所需器材、工具及物料的擁有與提供
是否自行經營業務及負上投資及管理責任
是否合理地被視作僱主機構的成員
是否有權自行僱用幫工協助工作
電盈:自由身較有彈性
就上述服務協議,記者向電盈查詢,電盈發言人回應稱,會因應業務及工種需要而有不同的聘用形式,包括全職僱員、外判及自由身協議。發言人又補充,自由身協議於媒體行業「十分普遍」,現時有13人以自由身協議聘用,佔ViuTV 員工人數少於3%,協議期限通常為一年;而自由身員工可享彈性工作時間,同時可接受其他公司的服務合約。惟A先生及B小姐均透露,ViuTV並未給予彈性工作時間,而是要求他於指定時間上班、加班,與全職工作並無分別。
積金局拒絕評論個別個案,但表明僱主不能透過要求僱員轉為「自僱人士」,而逃避僱主的強積金責任,否則僱主會被視作拖欠強積金供款。根據法例,違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45萬元及監禁4年。積金局提醒僱員應妥善保存能顯示雙方僱傭關係的紀錄,如僱傭合約、薪金證明、及報稅表等,以保障其強積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