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陳奮訟費終極被拒 判辭揭事主指陳曾說:我只想現在要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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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恒大集團香港公司高層陳奮,涉企圖強姦酒醉女子終獲撤控,陳向高院求訟費被拒,他認為高院法官犯錯,再到終院申請,上周即被駁回。終院今(11日)下判辭解釋,指原審官早前已考慮控方已足證被告自招嫌疑,並在判辭透露更多案情,包括事主事發後翌日即報警,她的手腳有大力捉住的傷痕,事主口供更提到她有向陳提及她的父親,她指陳回應說:「我只想現在要。」終院法官重申,訟費申請是衡量被告是否有自招嫌疑,認為原審裁決穩當。

申請人陳奮(37歲),原被控於2021年3月2日晚上企圖強姦女子X。案件原排期2022年12月審訊,但X因情緒及精神問題,無法出庭作供,陳於2022年11月4日被撤控。

被告陳奮雖獲撤控,但求取回訟費終極被拒。(朱棨新攝)

陳指張官犯錯向終院再申訟費

陳獲撤控後向高院申請訟費,但被高院法官張慧玲拒絕。陳指張官誤以為X曾在初級偵訊作供,只是因為X後來的精神狀況不能在正式審訊中作供,控方遂撤控,但實際上X未有在初級偵訊中作供,張官犯錯對他造成不公;又指案中證據不足以指向陳自招嫌疑,故陳應獲訟費。

控方最終不起訴非因證據不足

終院判辭指,雖然X因創傷未能在初級偵訊作供,但精神科醫生曾經判斷,若給予足夠時間,X應可在正審中作證,故此控方有合理基礎預期X能夠作供,並且繼續檢控。即使張官誤以為X曾在初級偵訊作供,也非重大錯誤。終院指出,控方最終決定不提證供起訴陳,並非因為案中證據不足。

被告陳奮案件在轉介高院前,曾在東區法院進行初級偵訊。(張浩維攝)
被告陳奮原定需在高等法院接受審訊,但控方最終撤控。(張浩維攝)

證據包括陳曾向X發道歉訊息

判辭辭指,案中證據顯示X當晚喝到酩酊大醉,並把內褲、名錶及鞋遺留在餐廳廁所,可見她處於易受傷害的狀態。陳送X回家,在她家逗留逾半小時才離開。閉路電視顯示,陳到達X家時衣衫整齊,離開時襯衣下端抽出,部份鈕扣沒有扣上。其後陳向X發訊息道歉。

X事發後翌日即報警手腳有傷痕

X翌日早上報案,驗傷後發現手腳有曾被大力捉住的傷痕,化驗結果則顯示X的胸圍內有陳的衣服纖維,陳當日穿著的外套亦有X的唾液。

陳奮指高院法官拒給他訟費時,誤以為事主曾在初級偵訊作供,指原審官犯錯而提出上訴。(張浩維攝)
陳奮上周在終院就訟費被拒提上訴,終院重申訟費申請要視乎被告有否自招嫌疑,認為原審決定穩當。(張浩維攝)

X曾向陳提及其父 陳翌日向X發送名單

此外,X的書面口供中指,她被陳強姦時曾說:「放開我,你知道我的父親是誰嗎?他回來時會殺了你。」陳用普通話回答:「我不管你的父親是誰,我只想現在要。」翌日晚上,陳向X發送一張委員會名單,並問她父親的名字是否在名單上。

訟費申請需看被告是否有自招嫌疑

終院強調,法庭考慮是否向陳批出訟費時,不是衡量案中證據是否足以令他定罪,而是陳當時行為有否自招嫌疑,促使張官行使酌情權拒絕其訟費申請,而上述證據已足以讓張官判斷陳自招嫌疑,終院看不到合理基礎需要介入張官的決定,因此駁回陳的上訴。

案件編號:FAMC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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