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堂指前股東自導自演誹謗敗訴 提上訴被駁回兼需付訟費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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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傳媒於2013年報道海天堂職員疑沖洗發霉龜苓膏出售,海天堂指事件為前股東蔡國強設局並自導自演,入稟控告蔡誹謗但敗訴。海天堂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今(28日)頒判辭,指海天堂聲稱把食物安全排在首位,但案中證據顯示,該公司容許沒有冷藏設備的貨車運送龜苓膏,易令龜苓膏發霉,原審法官有權考慮該些證據。上訴庭法官因此駁回上訴,海天堂需向蔡支付上訴的訟費。
原告為海天堂有限公司,被告為蔡國強。事件源於有傳媒在2013年9月刊登報道,內容顯示有海天堂職員在店內,用海綿洗刷及沖洗發霉龜苓膏,並表示會再蒸熱龜苓膏出售。
指原審官錯誤接納蔡方的證人
原告上訴時質疑,原審法官錯誤裁定海天堂管理層指示員工,以涉案的不當方法處理龜苓膏。原告指,原審法官錯誤信納蔡一方的證人,而該證人的認知僅限於內地的海天堂店舖,該些店舖卻非原告經營。
上訴庭指原審官有決接納證人證供的比重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原審法官可決定對證人的證供給予多少比重。且案中亦有證供指內地和原告的店舖,其運作基本相似,兩者的龜苓膏都來自同一工場。
原告員工被盤問時回答迴避
此外,原告指公司有指示扔棄發霉的龜苓膏,惟原審法官拒接納其說法。上訴庭法官指案中證據顯示,原告容許沒有冷藏設備的貨車運送龜苓膏,易令龜苓膏發霉;原告員工被問及防止龜苓膏再發霉時,其回答迴避。原審法官在考慮以上的證供後,拒接納其說法。
上訴庭法官因此駁回原告的上訴,並頒令原告需支付上訴的訟費。
案件編號:CACV48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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