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華豐大廈認未做消防年檢 求情稱忙做維修投標忘記了 罰3萬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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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敦道華豐大廈於本年4月發生3級大火,釀成5死40傷。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涉違反消防安全條例,被控「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操作性能良好」和「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共五張傳票。法團今(2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所有傳票,求情稱因忙於處理大廈維修投標,忘記進行消防年檢。暫委裁判官莊靜慧最後考慮到被告認罪,就五罪判罰款3萬元。

被告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票控兩項「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操作性能良好」和三項「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

華豐大廈1樓自火警後走廊無電,新鋪設的電線兩度被人偷去。(黃學潤攝)

沒有保持消防喉轆及警報系統有效操作

首兩罪指,被告在九龍彌敦道298-306號及佐敦道13,13A-13C至15號華豐大廈,身為裝置在上述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沒有保持消防栓/喉轆系統、火警警報系統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

未有在12個月內最少檢楊一次防火系統

餘下三罪則指,被告於2024年4月10日在同地身為消防設備的擁有人,沒有安排註冊承辦商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消防栓/喉轆系統、火警警報系統及手提滅火筒。

2024年4月10日,佐敦華豐大廈發生三級大火,造成5死40傷。(鄭子峰攝)

求情稱因處理維修投標忘記年檢

辯方求情指,法團非刻意不做消防年檢,但因忙於處理大廈維修投標,所以忘記進行年檢。辯方又指,法團盡早認罪,望法庭輕判。暫委裁判官莊靜慧則指,認罪是案中最大的求情理由,就每張傳票判罰款6000元,即合共罰款3萬元,法團需於本年8月20日前繳交。

案件編號:KTS8004-800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