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告余毓興新歌誹謗 指余想藉機宣傳娛樂事業 求道歉及賠償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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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張栢芝指其前經理人公司老闆余毓興,日前透過發布新歌《以犬之名》和接受記者訪問時,指控張栢芝的不是。張昨(3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余毓興發布誹謗她的言論。她指,余透過發布不實言論以求得到他人關注,藉此獲取個人滿足,又指她與余有其他官司在身,指余想迫她和解及接受不合理條件。她要求法庭頒令,禁制余發布誹謗她的言論,並要余道歉和賠償,但未列明金額。
原告為張栢芝,被告為余毓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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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指余從不是其經理人亦無支付她4千萬
入稟狀指,張栢芝是一名知名女藝人,香港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有限公司曾經是其經理人,但該公司於2013年被頒令清盤。余毓興自稱曾為張的經理人,張在入稟狀強調余從不是其經理人,亦沒有向她支付4000萬元,形容余不誠實。
張又指她和余的糾紛,將會透過另一訴訟處理,該案已排期於2025年12月3日於高等法院開審,預計需時8天。
指余想藉機宣傳其娛樂事業
入稟狀指,余在此情況下,仍於本年6月1日向記者,或透過抖音或TikTok等社交媒體,發布誹謗張的言論。張指,余發布該些不實言論,以求得到他人關注,藉此滿足自己,並宣傳余在娛樂圈的新作。
指余惡意中傷迫張和解
此外,余惡意傷害張栢芝,迫使張在另一訴訟中和解,接納不合理的和解條款。張指余在發布該些言論前,未有問及張的回應,讓她澄清。
張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制余再發表誹謗張的言論,並從社交媒體等刪除該些誹謗言論。張亦要求余以書面致歉和澄清,以及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HCA10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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