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鴻鈞認帶129支加熱煙過境 官信或未知違法 罰款5千元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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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胡鴻鈞被指於2024年1月從內地返港時,在九龍高鐵站被海關人員在行李中搜出過百支加熱煙,被票控一項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罪。案件今(25日)在九龍城法院提堂,胡未有到庭,他透過律師代表承認傳票,被判罰款5000元。

被告為胡鴻鈞,33歲,今未有到庭,由律師代表認罪。案情指,胡於本年1月28日下午4時許,在高鐵西九龍站被海關人員搜查,在其行李和外套搜出一個電子煙吸食器具、1個加熱煙吸食器具和129枝加熱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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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相信物品是胡自用

裁判官判刑時則指,胡在內地購買相關吸食器具,在當地並不違法。至於涉案的加熱煙,其口味雖有不同,但都屬同一牌子。裁判官接納辯方求情指,相關物品是被告自用。

胡或未知違法

裁判官亦接納胡一直在內地工作,對香港修例未有認知,因此入境時摧帶涉案產品,不知屬違法。同時,他亦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此外,裁判官考慮涉案物品的數量不多、胡沒有有案底等,最終決定判處被告罰款5000元。

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均屬違法

衞生署發言人指,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即屬違法,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萬及監禁兩年;而經公訴程序定罪,則可判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已有350宗涉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定罪個案

發言人強調,控煙酒辦一直密切監察並持續執法,在證據充分時會向違例人士提出檢控。自另類吸煙產品禁令於2022年4月40日生效起至今年3月31日,共有逾350宗涉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而被定罪的個案,當中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2萬4千元。

案件編號:KCS1039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