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認醉駕逆線行駛撞小巴 官判社服令 另需罰款及停牌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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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歲休班男警涉於去年8月24日深夜,駕駛一輛私家車時逆線行駛,與迎頭的公共小巴相撞,致小巴一名乘客腰痛送院。男警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兩罪,案件今(16日)在沙田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指,被告知法犯法,案發時明顯受酒精影響犯案,但考慮到他獲不少同僚支持,短時期內升任警長,可見其為好警員,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罰款1.2萬元,停牌6個月,並須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李志健(46 歲),被控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罪,指他於 2023年8 月24 日,在荃灣和宜合交匯處近燈柱 FA5998B,在道路上危險駕駛 1 輛私家車;於同日同地駕駛上述車輛,而在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呼氣中有 30 微克酒精,超過 100 毫升呼氣中有 22 微克酒精的訂明限度。

獲同僚支持 短期內晉升為警長 裁判官接納被告為好警員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指,被告作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但辯方呈上多封由其同事和上司撰寫的求情信,今日亦獲二十多名同僚到庭支持,反映被告工作和同事關係良好。陳官接納被告為好警員,才能在短時期內升任警長,另其學歷亦不低。

陳官續指,被告案發時逆線行車,明顯受酒精影響犯案,判處監禁亦屬合適刑罰。但法庭考慮到以上因素,決定就兩罪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罰款1.2萬元,停牌6個月,並須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駕駛的私家車往城門隧道(九龍段)方向行駛,進入和宜合交匯處時掉頭,駛進逆線行車道,隨即撞向迎頭小巴。小巴司機事後目睹被告無法走直線,另被告曾向小巴司機建議私下解決了事但遭拒。其後,警員到場為被告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發現被告案發時為酒後駕駛。

案件編號:STCC71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