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劉卓毅上訴理由:曾阻襲擊非共犯 官:若想制止可拔槍

撰文:梁芷君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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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佔領運動期間襲擊曾健超,因而被裁定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罪成,全被判入獄兩年。七警早前已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其中三警獲准保釋外出,惟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批准保釋時明言,認為他們就定罪上訴並無勝訴機會,又指他們作為警務人員,即使承受壓力,仍有責任維持社會治安及秩序,又指有上訴人稱曾阻同袍襲擊,官即質疑他當時會否拔槍制止同袍5打1。

七警被原訟庭裁定毆打曾健超罪成後,一定入獄,各人現准保釋等候上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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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官裁決時明言,3名上訴人,即第二警高級督察劉卓毅、第四警警員劉興沛,及第七警警員黃偉豪,就定罪的上訴,是沒有勝訴機會的,更指第二及第四警在申請保釋時提出的「換人之說」亦沒有證據支持。

警員理應能處理混亂場面

楊官指,本案案情嚴重,並正值佔領運動,警員理應能處理混亂的場面,即使警員面對長時間的工作、缺乏休息及承受極大壓力,但他們仍有責任維持社會治安及秩序。而曾健超在案發時向警員淋潑液體,其行為自大及極具侮辱性,是故眾被告便決定給他一個教訓。

量刑起點有過重之嫌

楊官指,本案的控罪最高刑罰為3年,但原審法官以2.5年作量刑起點是較過重,並認為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較為合適,考慮該案上訴不可能在未來6個月至9個月內處理,而被告可能已服完大部分刑期,故批准3人保釋等候上訴。

代表劉卓毅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申請保釋時曾指,劉卓毅想以他非共犯為上訴理由,指身為高級督察的劉卓毅,當晚曾兩次介入阻止其他人向曾健超施襲,並指新聞片所見,襲擊初段,劉卓毅曾主動介入,並將左手伸向施襲者,目的就是想停止襲擊。

劉卓毅與另兩警在法院關門前終離開囚室。(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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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劉卓毅曾阻同袍襲擊

余又指,劉卓毅期後快速轉出,並第二度伸出手叫施襲者退後,並離開變電站,襲擊持續多約10秒,劉卓毅重回變電站後,便沒有進一步的襲擊,可見他當時介入是希望停止對曾的施襲。

劉興沛的代表律師蔡維邦則指,雖然劉興沛有份將曾健超抬至變電站,但認為法庭不能排除抬曾的過程可能曾「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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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第二警劉卓毅曾阻同袍襲擊的說法。(資料圖片)

官指要制止同袍襲擊非站在一旁

但楊官對兩人律師的說法有疑問,並說作為警務人員,若劉卓毅當時見到「5個打1個」,不是應該停止其他人施襲嗎?而如果他有意制止施襲,他當時可拔槍制止,而非站在一旁。

對於劉興沛的換人之說,楊官聞言則指,辯方都不爭辯當時曾健超被6名被告抬走,而抬走的過程是連續進行的,質疑沒有可能可在短時期內換人。他裁決時亦重申,兩人在案發時有份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亦有份向曾施襲。對於劉卓毅聲稱曾阻止同袍向曾施襲,楊官認為該理據沒有絲毫說服力。

另四警能否申請保釋要看上訴理據

對於現有三名上訴人獲准保釋外出,有律師表示,上訴庭覺得有上訴理據理由令上訴人得值,才會准許擔保等候上訴,但不一定會得值,如新地案上訴便是一例。至於其餘4警會否有大機會同樣獲准保釋,律師指,每個人的上訴理由不同,涉及的証供亦不同,故不能一概而論。

案件編號:CACC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