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李宇軒自覺被視為政敵 深信繼續遊說與否 也會被捕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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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審訊踏入第58天,「12港人」之一的李宇軒今(11日)第15天作供。他指他在《國安法》生效前進行國際遊說工作,當時相信其工作合法。至《國安法》於2020年年中生效後,比他想像中差,並認為當局會以寬鬆的方式詮譯法例,可以「搬龍門」,以此法例控告政敵。他又認為他已被政權視為政敵,無論是否繼續其遊說工作,都會被拘捕和檢控,因此決定繼續其遊說工作,包括取消司法互助協議。

李宇軒自覺已被視為政敵,不論是否繼續遊說工作都會被捕。(資料圖片)

看過條文後告知裴倫德或已犯法

李宇軒今早盤問時指,在《國安法》生效前進行國際遊說工作,當時相信其所做的事合法。至《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李閱讀條文後,便向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發送訊息稱:「情況較我們想像更差」,又稱根據條文,斐倫德已干犯《國安法》。

遊說各地政府取消司法互助協議

李於同年7月2日,再向裴倫德發送訊息,討論是否遊說各地政府,取消和香港的司法互助協議和逃犯條犯協議,提及國安法第29條和38條(分別為勾結外國勢力,和指《國安法》有域外效力)。

李宇軒稱他看過國安法的條文後,即告知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並指他或已違法。(影片截圖)

相信政權會以寛鬆方式詮釋國安法

他庭上解釋,當時認為第29條涵蓋甚廣,第38條則有「全球既人都適用」。同時,內地政府會以一個寬鬆的方式詮譯法例,如以尋釁滋事罪控告政敵,而《國安法》正是人大立法,然後在港實施。在控告政敵時,政權會以寬鬆的方式詮譯《國安法》,以「搬龍門」,非李或其他人可知道「紅線」。李因此向裴倫德建議,檢討或取消和港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和逃犯條犯協議,以避免其他國家的公民遭《國安法》檢控。

李宇軒稱,國安法生效後有社運人士被捕,更證實其想法,黎智英2020年8月10日被捕情況。(資料圖片)

有社運人士被捕更證實其想法

同月23日,陳梓華向李發訊息指,不肯定《國安法》對李有何影響。李庭上指,有社運人士遭控以《國安法》,更證實其想法,又指當時認為自己被政權視為政敵,不論是他是否繼續其遊說工作,政權都會拘捕和檢控他。故他決定繼續其遊說工作,認為這決定「最不邪惡」(the least evil)。

本案4名被告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4罪,包括1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和1項勾結外國勢力罪。

案件編號: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