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城襲擊案施襲男被「私了」 六旬漢稱為救人脫罪 另1男罪成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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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在太古城中心外用刀傷及多名途人,並咬甩時任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的男子陳真,他施襲後疑遭現場多名人士「私了」,在現場被圍毆及拳打腳踢。6男事後被指曾襲擊陳被捕,其中4人認罪,六旬律師樓文員及一名無業男子被指曾腳踢及用傘襲擊陳否認暴動等罪,他們否認指控,經過審訊後今(10日)在區域法院裁決,其中任律師樓文員的高縫自辯時曾稱,當時為想拯救一名遭陳襲擊的花衣男子,曾踢過陳背部數下,但他本人並不讚成「私了」,他見陳受襲時,亦有把向陳施襲的人推開,高最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一名被告則暴動及傷人罪成。

法官押後案件至7月20日,聽取罪成被告及早前申請推翻認罪被拒的被告的求情,並會於同日處理同案4名認罪被告的判刑。

兩名不認罪被告:高縫(61歲,律師樓文員)及鍾志宏(36歲,無業),他們各面對一項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門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意圖對其身體造成嚴重傷害。高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鍾則暴動及傷人罪成。

被告高縫自辯時曾稱,為想拯救被事主襲擊的人,才踢事主陳真背部數下。(資料圖片)
被告鍾志宏否認是施襲者,法官指鍾的輪廓及右前臂紋身都與施襲者相乎,裁定鍾傷人及暴動罪成。(資料圖片)

陳襲擊一對男女後咬甩趙耳朵

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約5時起,大批示威者在商場聚集,部份人高唱「願榮光歸香港」。約7時半,陳真在太古城中心西出口以普通話與人口角,期間陳襲擊一對男女,又將時任區議員趙家賢的部份耳朵咬掉。陳後來數度遭多名示威者包圍及拳打腳踢至嚴重受傷,全身染血。

高被指曾踢陳數下

控方指有涉案片段拍攝到,在陳被多人圍堵時,高曾用右腳踢陳真數下,並用雙手屈曲陳真的雙腳,並壓住他的腿;右前臂滿佈紋身的鍾則用縮骨遮不斷打陳真超過10下。

陳供稱不記得遇襲情況

正在服刑的陳真在懲教人員押解下出庭,他稱當晚飲酒後去蒸桑拿,回家途中經過現場聽到有人大叫:「光復香港」,為好玩回應:「光復台灣」,之後便遭示威者追打,又斥他:「大陸仔,呢度係香港!」但陳稱對被襲的事一概不記得。

事主陳真被「私了」前,曾用刀襲擊一對男女,及咬甩趙家賢耳朵。(詳看下圖)

咬甩趙家賢耳朵的灰衫男子陳真,其後被現場人士「私了」,頭破血流。(李澤彤攝)
趙家賢耳朵疑遭咬甩浴血。(李澤彤攝)
灰衫男(左一)和趙家賢(左二背向鏡頭)扭作一團。(網上截圖)
灰衣男子緊抱趙家賢頭頸不放。(網上影片截圖)
趙家賢受傷,靠在一旁的圓柱。(網上截圖)
11月3日,太古城有男子持刀襲擊市民,太古城西區議員趙家賢嘗試上前制止時,被男子咬甩耳廓。(李澤彤攝)
趙家賢送院救治,耳朵最終仍無法駁回。(勞敏儀攝)

高辯稱為拯救傷者才踢陳背部數下

被告高縫則自辯稱,他當晚途徑現場,見陳真持刀斬人感震驚,自覺作為良好市民,有責任找人幫忙,遂跑回商場大叫:「斬人啊!」他返回案發現場,見到陳「發狂咁搲」一名身穿花藍色上衣的男子。他為拯救該名男子,踢了陳的背部數下。高指陳當晚失去理性持續攻擊,形容陳是「危險人物」。高又稱他也不能接受「私了」,故後來有人企圖向陳施襲時,他因不想陳受襲,也有把施襲者推開。

同案3名被告張潤鋒(25歲,咖啡師)、容志強(32歲,侍應)、鄭朗穎(25歲,文員),早前承認承認暴動等罪,案件押後至5月22日判刑;餘下一名被告徐俊傑(20歲,學生)初時否認一項暴動罪受審,在審訊被裁決表證成立後改為認罪。

被告高縫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凌子淇攝)

在場人士有機會用合理武力制止陳

暫委法官高偉雄在判辭指,事主陳真當日在沒有預警情況下,對在場人士使用程度不低的暴力,包括用利刀傷害三名男女及咬趙家賢耳朵,此等暴力「非常嚴重及兇殘」亦「非比尋常」,故當陳與花藍衫衣男子一同倒地後,用手拉扯花藍衣男子,任何合理的在場人士,均會推斷陳有可能對花藍衫男子使用暴力,故有理由相信在場人士會使用合理武力制止陳。

陳當時使用未能預計的武力

控方指高曾用腳踢陳的背部,屬不必要的武力。法官同意高有很多方法可以制止陳向花藍衫施襲,考慮到當時陳對途人使用了「持續及未能預計的武力」,特別是咬甩趙家賢左耳,在場人士未必能在電光火石間內作出恰當判斷,而且當時高使用的力度不大,背部亦非身體要害,當花藍衫男子掙脫陳後,高亦沒有再用腳踢陳。

認為高想推開向陳施襲的男子

控方又指,陳被在場人士襲擊後,高曾把他的雙腿向後交叉摺疊,不久後便有人對陳作出不必要的暴力,可見高是協助他人襲擊陳。但法官認為,高將陳雙腿摺疊前,陳腿部有些動作;多段片段可見,高似乎想推開向陳施襲的男子。法官因此裁定高誠實可靠,接納他當時真誠相信用腳踢陳的背部,以及將陳的小腿摺疊,是要保護他人免受陳的襲擊。

高呼斬人或只想現場人士知發生何事

法官續指,當日高在太古城商場高呼「斬人」後,約有20至30人隨他返回案發現場,他相信當時高只是希望其他人知道商場外發生的事,他未有阻止其他人到現場,不等同他想召集該些人襲擊陳。再者,高事發後一直逗留現場,甚至主動接受媒體訪問,並在鏡頭前登記個人資料,事後亦在陳的傷人案中擔任控方證人,按常理而言,若高真的是在場鼓勵他人襲擊陳,他不會作出以上行為,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鍾的右臂紋身與施襲著相乎

至於罪成被告鍾志宏,辯方指稱他非當日曾用雨傘打陳頭部的綠衫男子。高官分析指,該綠衫男子與鍾均有非常類似的特徵,如右前臂紋身、五官輪廓,故此裁定鍾便是該綠衫男。法官認為陳並非在整個過程中,使用持續不斷的武力,某段時間陳沒向在場人士施襲,周遭的人施襲卻或用言語挑釁,明顯是向陳報復,令陳的情緒完全失控。

認為鍾所使用武力不合乎比例

法官指,當時陳情緒失控,全身滿佈傷痕,頭部流血不止,並從後環抱另一男子,不足1秒後鍾用雨傘不斷大力打向陳的頭部,此等武力不合理亦不合乎比例,故不相信鍾是在保護被環抱的男子。此外,鍾在暴動發生後,仍然逗留現場,並用雨傘襲擊陳的頭部,此後仍與在場人士繼續包圍陳,已是直接參與暴動及鼓勵在場人士加入,因此裁定他罪成。

案件編號:DCCC 32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