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陳凱港涉隱瞞身份借2600萬 官指陳未致人所共知 裁欺詐罪成
人稱「海港Sir」的警司陳凱港,涉嫌與一名與他同期接受見習督察訓練,後轉職為商人的前總督察,串謀向兩間本地銀行隱瞞陳的警司身份,訛稱陳受聘於私人公司,以獲取逾2600百萬元按揭貸款,並用以償還其他債務。兩人否認指控,陳辯稱貸款由他人代辦,又稱他曾受「港人港地」等媒體訪問,不曾隱瞞身份。案件今(19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王證瑜認為陳的名氣未達「人所共知」的程度,若陳不披露,貸款職員不會知其身份,認為陳故意隱瞞,裁定他欺詐罪成,其前同袍亦其中一罪罪成。王官把案押後至5月17日求情和判刑,以待為兩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兩人期間須還押候判。
被告陳凱港(50歲)及汪浩毅(49歲,商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陳被裁定兩罪均成立,汪則只是首罪罪成。
控方案情指,汪浩毅與陳凱港同於1995年接受見習督察訓練,江於2007年前任職香港警務處總督察。
抵押大埔物業未披露警司身份
陳凱港於2019年7月經物業代理人梁浩賢向東亞銀行申請大埔物業的轉按,但未及他是警司,僅申報他是出眾資本總經理,東亞銀行向陳批出2154萬轉按貸款。陳使用該筆款項償還大埔物業按揭及律師樓費用後,將餘額存入其銀行帳戶。
按下東涌物業自稱公司總經理
陳又向華僑永亨為其東涌物業申請按揭,他同樣只稱是出眾資本總經理,並附上由出眾資本發出的宣稱就業證明書;陳的弟弟則申稱是出眾資本銷售經理,並提交有一張由出眾資本發出,由汪簽署及背面批註為薪金的支票影像。華僑財務後來向陳及其弟批出480萬按揭套現貸款,陳將一部份貸款以支票形式償還另一筆債務。
辯稱貸款由他人代辦
陳於2021年5月25日被捕,調查後發現他是該公司股東,他稱月薪其實是其季度分紅。陳又稱貸款由他人代辦,他不清楚詳情,他曾要求汪浩毅不要將花紅轉帳備註為「薪金」,但由於汪不諳電腦而未有更正。
認為陳的身份未達人所共知的程度
暫委法官王證瑜裁決時指,辯方指陳不曾隱瞞其警察身份,指他過去曾接受「港人港地」等媒體訪問,出版著作《黑夜微光》、《小王子遇上醋黑豆》,更曾遭網上起底等。惟即使如此,王官認為陳的身份未達「人所共知」程度,若非他自行披露,相關貸款職員不會知道他的身份。
認為陳必定有意隱瞞其警司身份
王官續指,陳案發時就貸款申請未向東亞和華僑永亨提交警司糧單,更提交聲稱受僱於出眾資本的虛假文件,認為他必定有意圖隱瞞其警司身份,因而裁定其兩罪成。
汪稱認為備註寫薪金問題不大
針對汪方面,他曾在錄影會面稱於2018年11月,因經常要離港,將原本以支票發放的股東分紅,改為以「自動轉賬」、在選項中選擇為「薪金」發放予陳。後來,汪因工作繁忙和社會運動,加上認為備註為「薪金」的問題不大,故未有到銀行分行更正。
官認為汪當時毋須突然更改發放花紅方式
惟王官分析指,汪於2019年離開香港超過一日的日子並不多,且出眾資本過去分發花紅的時間亦非固定,故認為汪案發時毋須突然更改發放花紅方式。再者,汪改用自動轉帳時所填寫的表格寫明已為「薪金」專用,他必然知道情況。
認為汪知陳要申請貸款
王官另不接納汪稱對於東亞貸款申請不知情的說法,分析指汪過去4年一直用支票向陳發放花紅,但2019年5月卻突然改以轉賬方式,陳在僅僅兩個月後便作出貸款申請。加上,陳過去一直以滙豐戶口收出警司薪金和花紅,但於2019年4月將收取花紅的戶口改為渣打,時間與東亞貸款申請十分接近,可見汪知悉該申請。
王官因而裁定王就涉及東亞申請的首項欺詐罪成;另一涉及華僑永亨申請的罪名,因控方未能證明汪知悉該申請而罪脫。
案件編號:DCCC 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