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焯鴻被指誹謗網台主持 涉案片轉私有無刪除 官批臨時禁令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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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D100主持「潘小文」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稱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在其Facebook專頁及YouTube頻道上,發表對她不實的誹謗言論,要求法庭禁制潘焯鴻再作相關言論及賠償500萬。「潘小文」今(28日)向高院申請臨時禁制令,未有法律代表的潘焯鴻沒有到庭。暫委法官余啟肇認為潘焯鴻的指控性質嚴重,雖然他稱已將涉案影片轉為私人影片,惟這樣做不足以顯示他下決心不再傳播影片,因此應「潘小文」申請批出臨時禁制令。

原告為網名「潘小文」的潘麒智,被告則是潘焯鴻。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潘焯鴻未有律師代表,他今未有到庭應訊。

要求潘永久刪除涉案影片

原告要求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潘焯鴻發布他繼續在Facebook和YouTube上對原告作出的誹謗言論,以及其他相關不實指控;並下令他永久刪除涉案影片及帖文。

潘未解釋未能出庭原因

余官頒布命令時提到,潘焯鴻向原告的律師團隊發電郵指,無法出席今天聆訊,但未有解釋原因,並稱他至昨日下午才收妥涉案文件,質疑原告方故意遲交文件,令他無法尋找律師代表。余官認為潘的投訴缺乏實質理據,根據原告方呈遞的誓章,相關文件早於上周發出,相信潘當時已收妥文件。

官指誹謗性質嚴重

潘焯鴻另在電郵中對臨時禁制令有所保留,認為條款範圍太廣。不過余官指出涉案誹謗指控性質嚴重,倘若該些言論不實,原告必定蒙受嚴重損失,而潘在電郵中亦沒作出辯解,客觀而言這些指控似乎毫無根據。潘作為一個有學識的人,應該理解條款字眼,若有懷疑便應停止發表該些誹謗言論。

將影片轉私人未足證不再傳播的決心

余官續指雖然潘在電郵中稱已將涉案影片的觀看權限由「公開」轉為「私人」,但這樣做似乎並不足以顯示他下決心不再傳播影片,即使影片權限轉為「私人」,仍有觀眾可以瀏覽影片,而且他亦可隨時將權限轉回至「公開」影片。故此,法庭批准原告方的申請,以免她再蒙受其他損失。

案件編號:HCA51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