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群組討論如何回應國安法 李宇軒指制裁可行且威力最大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審訊踏入第53天,李宇軒今(27日)繼續作供,他承認2020年6月協助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成立一個名為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組織。後來又成立了一個TG群組,組內有重光團隊的成員及裴,他們曾就國安法的推出應作何種回應作討論,李有提到他認為以國際壓力迫北京放棄立法可能性低,他又提出《馬格尼茨基制裁法案》,指這法案提到會從個人層面或國家經濟層面作出制裁,李認為這方案可行且威力最大。
「十二潛逃港人」之一的李宇軒又稱,他得知國安法將會立法後,曾和陳梓華討論是否要離開香港,當時「重光團隊」成員Shirely Ho建議他到美國一人權組織工作,惟他與陳討論後未有答應,又稱他當時較傾向替在英的裴倫德工作。
有幫忙製作網頁及聯絡日議員
李宇軒作供時稱,他有份協助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成立一個名為「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的組織,這聯盟是一個集合了多國關心中國議題國會議員的聯盟,討論可作出的回應,議題涵蓋中國的貿易關係、國安法實施和引導條例等。該聯盟於2020年6月成立前,李稱他當時以義工名義,協助裴倫德參與籌備工作,包括製作網頁等。裴倫德亦著李聯絡日本的國會議員,問他們會否加入,李因此聯絡時任日本眾議院議員山尾志櫻里。
裴倫德曾提及與Jimmy L聯絡
庭上展示李宇軒和裴倫德之間的訊息對話,李問到傳媒方面是否需要香港方面的協助,裴倫德回覆稱需要,並稱他正向「Jimmy L」簡述,之後會把新聞稿給李。李確認「Jimmy L」即是黎智英,又指若裴倫德需要協助,便會由與傳媒有聯繫的重光團隊成員再作跟進。
大部份成員均是團隊有意聯絡的政要
李稱他一直這組織的事保密,至該聯盟成立後才告知陳梓華,李和陳討論後,認為重光團隊當時已在不同國家進行國際遊說,大部份他們有意聯絡的政要,均是該聯盟的成員,若李能在聯盟擴展聯繫,對他們的國際遊說應更有效,故認為李應繼續協助聯盟,又指陳曾說類似「good job (做得好),加油」的話。
擔心李以個人身份加入太高調
李當時有和陳梓華、重光團隊成員與裴倫德討論李加入聯盟,但有人擔心這會太高調,或會遭外界認為「香港人嚟搶咪」、「搶光環」。當時亦有建議由重光團隊加入中央秘書處,又擔心招致不必要的風險,裴倫德亦指有成員不想重光團隊加入,避免打破聯盟的「無黨派」立場,但最終仍決定以重光團隊加入聯盟的中央秘書處。
李與陳曾討論是否離港
李宇軒亦提到當有消息指《國安法》將立法後,他曾經和陳梓華討論留港或離開,他亦有和重光團隊成員的天體物理學家Shirley Ho討論,Ho提議李到「中國人權」, 跟隨該組織的執行董事譚競嫦工作。惟若到「中國人權」工作,李需工作兩年。李認為對方的提議是想調他到美國,但他認為這非善用時間的方法。他後來和陳討論後,傾向不到該組織工作,改為繼續協助重光團隊。李續指若要到外國,當時傾向替在英的裴倫德工作。
成立群組討論就國安法所作的聲明
李又提到2020年6月21日成立了一個名為「SWHK IPAC」的Telegram群組,成員包括「重光團隊」成員Shirley Ho、「濫炒巴」劉祖廸、陳梓華和裴倫德等人。期間,群組成員討論聯盟就將生效的《國安法》發表聲明。李指當時可能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施加國際壓力,令北京放棄立法,第二個是讓國安法通過後作負面報導,令香港和國際社會更敵視中國。
李認為推動制裁法案最有效
李稱他評估後,認為北京放棄立法的可能低性。李又稱可推動《馬格尼茨基制裁法案(Magnitsky Sanctions)》,並認為這方法最為有效。他解釋,《馬》這法案內提及制裁針對和《國安法》相關的個人和組織,且如果有足夠的國會議員在議會提出,並非無可能推動,時任日本眾議員山尾志櫻里亦有提出這法案。
曾提議驅逐中國留學生
李又提過可取消香港在國際間的特殊地位,或把在外國讀書的中國學生驅逐出境。同時,他認為香港獨立不可行。李在庭上說,當時作這些提議只是提出各種想法讓群組成員討論,承認說法屬「不成熟」。
此外,群組也曾討論到「救生艇計劃」不可行,因它等同「承認失敗」,李亦表示同意認為若推動這計劃,等於放棄這個城市。
4名被告: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案件編號:HCCC 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