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大律師指私吞捐款屬欺詐罪 最高囚14年
撰文:林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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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聯盟黨主席李偲嫣遭黨友指控虧空公款22萬元,有大律師表示,一般而言,若有團體成員存心私吞捐款,一經調查屬實,屬觸犯「盜竊罪」及「欺詐罪」,當中欺詐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而言要證明私吞捐款有兩個門檻,首先是捐款人在捐款前,明確知道將捐款予團體,而非個別負責人;其次需證明款項落入涉案人的戶口,而非不知所蹤。陸稱若警方調查後,證實有人私吞捐款,便是干犯盜竊罪。若有預謀把多期捐款一直私吞,更屬干犯欺詐罪。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至於李偲嫣同時被指控借錢不還,陸偉雄表示不償還借貸在法庭只屬民事,若「債仔」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未能償還款項予債主,債主則可以債權人身份,申請「債仔」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