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13宗涉非法使用藥房標識個案 一零售店東主被定罪罰款
撰文:郭梓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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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今午(19日)公佈,由去年9月下旬至今,跟進調查13間涉嫌違法展示藥房標識,或使用屬「藥房」名銜的零售商個案。當中一名非藥房零售店鋪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相似標識而被檢控,並在今年3月8日於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港幣4,000元。
衞生署又指,今年第二季會將「編制識別註冊藥房標籤」發送至各藥房,藥房要將標籤貼至當眼處,供市民掃描標籤二維碼(QR Code),查閱該註冊藥房資料。
衞生署指,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當發現有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標識或使用「藥房」名銜,會即時展開調查,如有需要時,亦會與相關部門展開聯合行動。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方可經營相關毒藥、即藥房的零售業務。
此外,根據《條例》,在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或相似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10萬元及監禁2年。
衞生署今年第二季增識別註冊藥房標籤 市民可憑QR Code辨識
衞生署發言人強調,使用「藥房」標識或其名銜的規定適用於所有零售商,包括並非管理局發牌的零售商,如被發現任何涉嫌違法行為,當局會採取執法行動;而今年第二季,亦會將編制識別註冊藥房的標籤發送到各藥房,要求藥房張貼於當眼處,讓市民可透過掃描標籤上的二維碼,獲得該註冊藥房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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