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撥款手册擬增「特殊情况」條款 30日通知可終止津助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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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擬修改《社會福利服務整筆撥款手册》,將加入條款列明在「任何特殊情况」,認為機構提供的津助服務不再需要或不合適時,署方保留向服務提供者發出為期30日通知期終止津助的權利。

社署回覆時僅稱既有權也有責因應不斷轉變的需要,對《手册》的條文作出修訂,並指是次修訂目的在整合現有多項指引及範本,以提供整全的文件方便機構員工查閱及參考,亦有助減省機構的行政工作。

有社福界表示,暫未了解到署方使用這項「權利」時,會按甚麼程序及標準作出衝量,但表明擔憂如突然終止某機構的津助,會對其服務使用者及機構員工造成傷害。

社署擬修改《社會福利服務整筆撥款手册》。(資料圖片)

當津助服務不再需要或不合適時可引用

社署擬修改《社會福利服務整筆撥款手册》,將加入條款列明在「任何特殊情况」,機構提供的津助服務不再需要或不合適時,署方保留向服務提供者發出為期30日通知期終止津助的權利。

社總:未了解社署會按甚麼程序及標準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會長張志偉指,據現時掌握的資料,未了解到署方使用這項「權利」時,會按甚麼程序及標準作出衝量,擔憂如突然終止機構的津助,會對服務使用者及機構員工造成傷害,他又指,即使是規模較小的單位,服務使用者也至少上百人。

狄志遠促署方就特殊情况作具體說明及定義 並設上訴機制

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志遠表示,署方未就何謂「特殊情况」作解釋,以30日的通知期「去cut一個服務」亦未能照顧服務使用者的權益,他續以安老院舍為例,若遭終止津助,居於院舍的長者要搬到其他院舍,30日根本不足以為院友提供合理安排。

狄志遠直言,社福界認為相關修訂並不合理,反應甚大,不少人都覺得以30日通知期終止津助是具威嚇性的處理,更擔心「特殊情况」淪主觀判斷。他續表明,現有機制下,已有一些客觀標準,如服務提供者犯法、或違反服務承諾,社署已有權作出處理,不解為何要再增設條款。

他續指,據之前與署方的溝通,了解到相關修訂原定本月底於整筆撥款督導委員會通過後,隨即執行。他表明,期望署方先與社福界商量,達成共識,才作出修訂,又稱業界非「死都唔改」,只是希望「講清楚啲」,包括署方應清楚就條款中的「特殊情况」作具體說明及定義,並設上訴機制,而通知期也應彈性處理,以服務使用者利益為重。

社署:既有權也有責因應不斷轉變需要作出修訂

署方回覆查詢時僅表示,《手册》涵蓋運用社署津助撥款以營辦福利服務的原則、程序、標準和規定,並就管理和監控提供行政指引,確保機構妥善運用公帑,有助提高問責性、效率及成本效益,署方既有權也有責因應不斷轉變的需要,對《手册》的條文作出修訂。

社署又指,是次修訂目的是整合現有多項指引及範本,以提供整全的文件方便機構員工查閱及參考,亦有助減省機構的行政工作。就《手册》修訂版的推出安排,社署會在進一步諮詢整筆撥款督導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後,適時通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