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間禁拍】又不是八十年代 圖書館禁菲林曝光
撰文:陳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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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屏山圖書館平台俯瞰屏山景色,惟館方對公眾攝影的管理甚嚴,不少市民對未能拍下美景而嘆惜。現行法例《圖書館規例》僅禁止大眾在館內將「菲林曝光」,律師指條例過時,字眼奇怪。
現時,香港公共圖書館受法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5L條《圖書館規例》監管,主要對使用者借閱藏書及在館內的行為等作出規範。條例於1974年訂立,雖然在2000至2003年間曾作各項修訂,惟規例與時代仍有落差,例如《圖書館規例》第42條(d):「除非獲得圖書館長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圖書館內將任何菲林曝光」。
梁永鏗律師指,條例非常過時,很多相機和手機亦不涉及菲林曝光。他認為在圖書館內不允許拍照是合情合理,但如果在平台上拍攝風景,沒有影響別人,亦是無可厚非。另外,條例的用字亦十分奇怪,當時同期亦有其他法例寫明不許拍照,不解為何會用「菲林曝光」,認為字眼有斟酌的地方。然而,若果拍攝時騷擾別人或很多人聚集喧嘩,可能觸犯第36條中的「圖書館長認為該人相當可能造成妨擾」;或很多人聚集拍攝而構成危險,亦有機會觸犯第36條中的「該人拒絕服從圖書館長為促進該圖書館的妥善管理而向該人發出的任何合理指示」。
他相信《圖書館規例》需要再作修改,例如收緊拍照的定義,酌情權再由館長處理,劃出圖書館的部分空間,放寬要求或改變該範圍的用途,使公眾可以在豁免範圍作其他活動,例如攝影、休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