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種房屋】一切從佔屋開始︰以荷蘭作為模範案例
香港的地產商都在盤算如何起樓「賺盡」,遠在荷蘭的4百間社會企業則花心思,提供廉價房屋,營造更宜居的社區。住屋,在荷蘭不是炒作,而是權利,一切由佔屋運動開始。
社會房屋:居住作為一種權利
荷蘭人相信居住並非謀取暴利的商品。荷蘭早於1902年已落實《住房法》,規定政府有責任使低收入人士獲得居住條件較好、租金低廉的社會出租房屋,並承認社會房屋機構的合法地位。在荷蘭的住屋政策下,租客難被趕走,且能享有免費法律支援。
佔屋合法 私有產權不是「大哂」的國度
關注基層住屋聯席於2010年中成立,由多區不同民間團體和街坊組織組成,致力捍衛基層市民的住屋權利。當中去過荷蘭考察當地社會房屋的成員陳凱姿說,當地法治制度維護居住權利,且有一個佔屋(squatting)運動歷史。「佔屋在荷蘭曾經合法。他們覺得空置房屋太浪費,佔屋時相當斯文,他們會在疑似空置單位的門頂擺放紙張,若過了一年紙張也沒有動,他們就知道裡面沒人,會闖進屋內,然後報警。假若上法庭了,法官會聽聽業主空置單位的原因,也評估佔屋者的需要,可能會判單位給佔屋者住,要他們交租,甚至不用交租,所以當地業主如果有空置房屋會有壓力。這是一個文化的洗禮,一般人都會覺得房屋不應該空置。 所以當地人真的覺得居住是一個權利,並不是窮人就沒有權利住,亦不純粹覺得私有產權就大哂。」
不過,佔屋漸被認為是反政府及貧窮移民的溫床,在一片爭議聲之中,荷蘭於2010年立法禁止佔屋。
完善的社會房屋
沒有佔屋,卻有良好的社會房屋。荷蘭是歐洲內社會房屋比例最高的國家,四成家庭住在租金受管制的社會房屋。不少國家的資助房屋位處偏遠地方,難逃城市衰落,最終淪為貧民窟,這現象在荷蘭卻較少見。房屋政策與社區發展息息相關,究竟荷蘭如何用房屋,讓不同階層的居民共融?
首先,甚麼是社會房屋呢?跟香港的公屋不同,荷蘭的社會房屋由近四百個的非牟利私營房屋機構(Housing association)推動和經營,由政府監督樓宇的品質,並管制租金。房屋機構獲政府經濟支援,如建房補貼、低息貸款、貸款擔保,以低於市價兩﹑三成的價錢出租。
房屋規劃──社區營造的先決條件
荷蘭社會房屋像很多發達都市一樣,曾有過不少失敗例子,例如Bijlmer ,當年吸引了黑人社群入住後,政府又安排移民住在當地,在基建缺乏的情況下,居民難以就業及謀生,結果Bijlmer成了貧民窟,有能力的居民都搬走,剩下的一半居民都靠救濟金或非正規經濟維生。
社區營造對社會房屋相當重要,社區需要有不同階層的居民互動,提供足夠的教育、商業活動及就業機會,自給自足,保持生命力,防止形成貧民窟。
陳凱姿續說,荷蘭的社會房屋,從多方面配合營造宜居的社區。
建築設計阻止分隔(segregation):當地的私人房屋少像香港般有圍牆封鎖,社會房屋與私人房屋位置相近,阿姆斯特丹政府規定,新建房屋需有三成是社會房屋。住客可共用空間及設施,讓不同族群和階層的市民有機會共處溝通。歐洲經濟危機前,中等入息的公民也能入住社會房屋,因此當地並沒標籤社會房屋為窮人的住所。社會房屋的社區附有街舖及小販,提供就業機會及幫助社區經濟,讓街道保持人氣及活力,減低社區罪案。社會房屋與私人房屋外形﹑設施與品質無異,不會造成標籤。香港在九七前房委會也有類似嘗試,興建接近私人豪宅的居屋,但被指拖低附近私樓樓價。房屋因應不同群體有不同外貌,店鋪亦配合不同社群的需要,並非單一化。當地有共識制,舊區重建時,鼓勵居民參與,一同決定未來規劃。
荷蘭也嘗試用不同的方式營造社區。當地的房屋機構會和社區管委會一起合作,防止社區犯罪、保持公共衛生、舉辦聯誼派對、落實及保養休閒設施及等等。
在租管制度下,不少荷蘭人一生就住在同一個地方,相比之下,香港人習慣漂泊,時常搬遷,加上工時長﹑街道窄而缺乏公共空間,「社區」對他們而言,有時只是睡覺的地方。
陳凱姿認為,荷蘭人的共識制,習慣不同持份者共同討論,例如重建時,居民的意見備受注重,但香港則是政府主導,遷就地產商,地盡其利,導致公共空間缺乏。「香港地貴,用來炒賣,當很多人有不只一層樓(單位)時,你(政府)仍是只推動一手樓市場,那你當居住是什麼一回事呢?」 她認為私營市場應加入公營的部分,例如租金管制﹑尊重居民參與,設計亦應考慮多些共融的元素,鼓勵公共空間而非封閉式社區(gated community)。
如果說社區便是人與人以及人與地方互動而產生的結果,那麼房屋政策﹑房屋規劃就必然是社區營造的相當重要的一環,香港政府如在構想新城鎮或市區重建時,把社區營造納入考慮因素之中,或許香港就不會誕生「無街之城」﹑「睡眠城市」或「悲情城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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