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故事】香港所有土地都是政府所有?

撰文:余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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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中環花園道的聖約翰座堂建成於1849年,是香港現存的西式基督教會建築物中歷史最悠久的一座,早被列為法定古蹟。相信不少人都知道這所座堂的土地業權非常特別,不屬政府擁有,但該幅土地到底是屬於誰的?真如傳聞所言般,是英王的嗎?要解答這些問題,還須從十九世紀說起。

清政府在1842年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香港島自此成為英國的土地。不久之後,有一班人願意以私人出資方式在港島興建一座教堂,政府遂於1847年公布《教堂條例》(Church Ordinance),訂明政府同意從公帑中撥出等同私人募款雙倍、但不多於4,600英鎊的款項,用來興建教堂。根據該條例,這座教堂及其範圍內的「不動產」和「可繼承產」,均會交予指定受託人(及其繼任者),直到永遠(for ever)。1850年的《教堂條例》重申了這些關於不動產權的安排,並確認教堂名為維多利亞(城)聖約翰座堂(Saint John’s Cathedral Church at Victoria)。

1899年的《聖約翰座堂條例》(Saint John’s Cathedral Church Ordinance)對座堂運作和受託人組成方式有更細緻的描述,當中也有涉及土地業權的條文。條文指出,只要座堂繼續按照英語聖公會(Church of England)的儀式和禮節進行宗教崇拜活動,座堂受託人便可繼續享有座堂所處土地的產權,否則教堂及其範圍均會自動復歸為英國(the Crown)的財產。九七之後,《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大致上延續了前述《聖約翰座堂條例》的規則,更指明座堂及其範圍是以「永久產權」形式歸屬受託人,不過倘若座堂改變其特定宗教活動用途,後果則從「產權復歸英國」改為「產權復歸政府」(指特區政府)。

聖約翰座堂行英國聖公會教儀,又稱為「英語聖公會」。(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因此,只要聖約翰座堂繼續以英語聖公會儀式進行宗教活動,座堂所處位置便會繼續是全港唯一一幅不屬於政府的土地,而由座堂受託人(包括主教、牧師、平信徒等共十人)擁有,這亦是得到《基本法》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所保障。

至於怎樣才算合乎英語聖公會的儀式?《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第2條為此下了一個頗為寬鬆的定義——「本定義並不阻止該等教堂進行獲主教認可的其他宗教儀式」,所以除非聖約翰座堂真的完全改變其宗教用途,否則一般來說也不用擔心被政府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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