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留案底?犯過罪可否「洗底」?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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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日有案底,一世都有案底架!」
「有案底唔緊要,3年之後又一條好漢」
到底犯上刑事案,或亂拋垃圾被罰$1500、打麻雀非法聚賭等,留下案底有無得「洗底」?一些政商界知名人士,包括上市公司主席、立法會議員,甚至局長,都曾經犯過事留了案底,但仍能擔任公職,到底犯過的罪有無得刪除,當無事發生?

(資料圖片)

公民黨大律師楊岳橋接受《香港01》查詢時指,其實亂扔垃圾被罰1500元,和衝紅燈等屬於傳票類別,不是刑事罪行,故不會留有案底。

至於犯刑事案,留有案底是否可真正「洗底」?楊岳橋指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 297 章),要符合以下3項所有條件,才能對外聲稱無案底;包括:

(1) 罰款不超過一萬或監禁不超過三個月(註:緩刑亦屬監禁)
(2) 在此以前不曾被定罪;及
(3) 經過3年時間並未再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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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不披露」曾有案底?

如符合以上條件,是否能真正洗底?又會否影響求職?楊岳橋指所有曾有刑事案底的人都有紀錄,不是「過了3年就自動刪除案底」,只是可以「對外聲稱無案底」。那應何謂「對外聲稱」?根據《罪犯自新條例》,楊指要視乎僱主如何發問;如僱主問:你是否有案底?僱員可答「無」,因為條例下保障自新人士可選擇「不披露」有案底;但若被問「你有犯過事或被定過罪?」,這時候就要如實表示「有」,否則僱主就可追究。

但有些工種是不受《罪犯自新條例》約束。主要包括薪俸在總薪級表第27薪點或以上的公務員、首長級公務員、司法人員及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紀律部隊和一些專業如醫生。

社民連梁國雄曾因入獄剪了「長毛」。(梁國雄fb圖片)

坐過監可做議員?

另外,一些著名的政治人物如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前議員詹培忠、民政事務局前局長曾德成都曾經入獄,但為何不影響他們擔任公職?楊岳橋指,一些民選的議員是由人民選出,以梁國雄為例,指選民非常清楚他「身家」,但仍選擇投票給他時,「有案底」是不影響他擔任議員工作,故於民主制度下,犯過罪是不影響有關人士從政。至於局長等政府任命官員,則要向政府當局查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