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2個月即離婚 新郎要求收回¥106萬彩禮 法官1原因判還咁多…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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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社會中男女雙方結婚,男家通常都要向女家給予彩禮。內地1對男女交往2個月後登記結婚,新郎結婚當月向新娘支付106萬人民幣(約115萬港元)彩禮,但2人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而發生糾紛,結婚2個月後協議離婚。男方向女方追討所有彩禮,法官卻認為2人沒有穩定共同生活,而且雙方共同開銷,應該扣減該部份費用,判處女方歸還80萬人民幣(約87萬港元)。
最高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日前聯合舉辦記者會,交代數宗涉及聘金的案件,其中1宗1對當事人2020年7月交往,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男結婚當月向朱女轉帳一筆80萬人民幣(約87萬港元),並在備註上寫有「彩禮」,隨後再轉賬一筆26萬人民幣(約28萬港元),寫上「五金」,意即結婚時男方為女方送上金頸鍊、金耳環、金戒指、金手鐲和金吊墜。
2人雖然曾經同居,但工作和生活在不同城市,並因籌備舉辦婚禮、拍攝婚紗照、旅遊、親友相互往來等事宜發生糾紛,最終在2020年11月協議離婚,女方婚後沒有懷孕,2人沒有共同財產和債務,2人離婚後因聘金退還問題再次發生爭執,劉男起訴朱女,要求歸還106萬人民幣(約115萬港元)。
法官認為,該106萬人民幣(約115萬港元)全部屬於彩禮,2人尚未組成完整家庭,而且沒有穩定共同生活,鑑於2人當時完成結婚登記,當劉男支付聘金後,雙方共同開銷,所以要對該部份費用予以扣減,酌情裁定女方應退還80萬人民幣(約87萬港元)。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