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香港身份證曝光!小紅書男爆來源:可換新嗎? 入境處回應
1950年簽發的香港身份證曝光?有內地男日前在小紅書發文,指現年90歲、居於內地的祖母當年曾到香港工作,擁有香港第一代身份證,疑問能否藉此取得現時新的香港智能身份證。內地男展示祖母20歲的黑白照證件,因怕需要其他資料作證,已自行翻查工作證明,又提到祖母已過身的妹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故詢問有沒有網民有類似情況。
許多人質疑樓主動機,是想藉祖母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提醒他「就別折騰了,或許落葉歸根是最好」,又指他還需證明祖母曾居港7年,其個案特殊,需要本人向香港入境處了解。樓主稱他不清楚祖母居留香港時間,拒正面回應是否想靠祖母移居香港,認為現時是「在法律層面探究」,又提醒內地有法規阻止侮辱人格,請網民自重,並透露已發電郵向入境處查詢。
入境處回覆《香港01》表示,任何聲稱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必須負起舉證責任,提交通常居住連續7年的證明文件。如文件能證明符合《入境條例》規定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資格申請,其間本人必須身在香港並合法逗留。一般而言,如在香港屋住讀書、工作、局留等,都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
該內地男子日前在小紅書圖文並茂發帖,指祖母擁有「香港第一代身份證,還可以換最新的身份證嗎」,展示一份相當有歷史的身份證,上面貼有其祖母的黑白照,當時只有20歲,證件首頁有寫上其英文及地址等,但文字因褪色等關係拍照後較難看清楚。
樓主在帖文指,他找到祖母當年到香港工作的身份證,是1950年香港簽發的,上面有齊證件號碼、姓名、居住地、國籍、僱主資訊,甚至有指紋。他翻查網上資料,香港1949年已有《人事登記條例》,按道理可查到祖母登記訊息,但相信如果要有資格換新身份證,要其他資料證明。
樓主稱據現年90歲的祖母所述,她當時在香港坪洲的大中華火柴廠(GREAT CHINA MATCH COMPANY LIMITED)工作,身份證上的僱主正是這間工廠,他在香港公司註冊查到的確有這間公司。另外,祖母的1位已過身的親妹是香港永久居民,祖母妹妹有個兒子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大家還有聯繫往來。
目前他祖母是中國內地居民,在內地生活,他翻祖母資料時,發現有張當年在火柴廠拍的工友合照,希望有類似經歷的人可提供意見,想知道應在香港什麼部門查詢多年前僱傭關係,認為可能用來做舉證材料。
樓主並未透露其祖母在港的工作時間及滯留了多久。有網民提醒,他祖母需要居港7年以上,樓主稱不確定祖母是否居住滿7年。
帖文引起關注,許多網民質疑樓主動機是想透過祖母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甚至是想當跳板取得BNO,「這種是不是都可以直接去英國了」,提醒他老人家年事已高,「祖母年紀大了,就別折騰了,或許落葉歸根是最好的」、「為什麼一定要給一個90歲的老人折騰一個身份?」、「走乜鬼,廣州不知好香港幾多」。
樓主未正面回應,稱很多人猜測他想靠祖母移民香港,「無論是認同或者反對,都是你們的自由。我希望大家純粹從法律的層面去討論和探究」,又提醒「侮辱人格的事情,現在內地有相關的法規,還請自重」。也有網民支持他維權,「合理合法合規即無問題」、「人家不是嫉妒你,是嫉妒不是他們自己而已」,事實上過去不少人因此獲利,「大把人還依靠殖民時期被的『便利』移民國外呢,現在本來去香港又不難」。
有網民提醒,當年在香港居留超過180日的人都會獲發香港身份證,但不代表有香港居留權,「你祖母的身份證只能證明她曾經在香港工作居留,並不能證明她具有香港居留權,她現在是辦不了任何永居或非永居香港身份證的」,道理像外勞一樣。除非能證明在香港出生,或者有強力證據,否則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機會相當微。多人提醒他的個案複雜,要親自去問入境處,樓主後來表示,已電郵香港入境處查詢。
相關帖文被轉載到facebook引起討論,認為屬特殊個案,只能親身到香港入境處查詢,「post主唔係想阿嫲攞到香港身份證,然後再想全家嚟香港吓話?」、又疑問如果持有1950年的香港身份證,是否進而可以申請到BNO。
入境處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人如聲稱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則該人必須負起證明該項聲稱的舉證責任。在通常居住連續7年的證明文件方面,申請人可提交在港的就業證明、在港的慣常住所證明或在港的就學證明。如任何人具備有關的資料文件,證明可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的規定成為永久性居民,可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資格申請。在提交這項申請時,該人必須身在香港並合法逗留。
入境處指出,根據在1997年7月1日起實施的《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任何人士如屬以下任何一項,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區的居留權:
(a)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e)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 (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一般而言,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都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有關人士只是暫時不在香港,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任何人如暫時不在香港,並不表示該人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在決定該人是否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時,須考慮該人的個人情況及他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申請人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是否受雇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
-及他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