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理上班1個月懷孕 去便利店買酸梅被當曠工解僱 公司下場是…
上新工1個月後就懷孕了,結果很快被公司炒魷!台灣有科技公司女經理上班1個月就通知人事部主管她懷孕了,結果過了周末後上班,立即就被通知未能通過試用期而解僱。事主向勞動局申訴,被裁定屬懷孕歧視,僱主被判賠30萬新台幣(約7.4萬港元)。公司不服提告抗辯,指控女經理兩度「曠職」,但調查發現資方說法難以成立,其中一次更只是女事主不適下去便利店買酸梅,而且公司高層更曾3度給予女事主正面評價,故駁回案件;雖然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但仍被認定歧視,終極確定敗訴。
案情指,沈姓女子於2017年12月21日入職1間科技公司,任職業務經理,試用期3個月。1個月後、即翌年1月26日,沈女通知人事部主管及直屬主管,她已懷孕6周,結果過了周末,即1月29日被通知未通過試用期予以資遺。
女經理認為試用期內至正式僱用前,應作完整教育及訓練,正常期限前不會突然解僱,只在「考核不及格」才終止合約,質疑資遣決定和她懷孕有關,故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訴,結果公司被裁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裁罰30萬新台幣(約7.4萬港元)。
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沈女「工作不適任」而資遣,和懷孕無關,提交報告指她有2次不假外出曠職紀錄,而且同期有2名同事的業績達54萬新台幣(約13萬港元)及16萬新台幣(約4萬港元),她卻未有業績,才判斷她不適任。
沈女解釋,公司指的第一次「曠職」,她當天下午與客戶在公司內開會,其後在吸煙區和工程人員及助理討論拜訪客戶事項,之後在公司工作,沒有不假外出,又交出和同事在Line的對話紀錄、上下班亦有打卡,公司未有翻查閉路電視確認,被勞動局認定並未曠職。
第二次被指曠職,是她被解僱前一天因懷孕身體不適想嘔吐,離開座位至化妝間,再去便利店購買酸梅。由於勞動局約談時沈女即時拿出酸梅作證,被認定為真實陳述。
一審法官認為,沈女通知懷孕後,公司未有提供孕婦友善的工作環境,更以此認定她曠工,在下一個工作天以曠職兩次為由解僱,難認定和懷孕歧視無關。而業績問題及內容整理有內容和事實不符的情況,難以此斷定她不適任。
法官調查後發現,沈女是2018年1月25日因不適請病假求醫時才發現懷孕6周,依當晚對話紀錄,她請假時仍有處理公務,而該公司高層的工作日誌中,3度給予沈女正面評價,不認為她未有忠誠履行義務,故駁回公司訴訟。公司再度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被法官確認屬懷孕歧視,再度駁回,確定敗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