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瞞男友約炮 慘遭拍裸照淪性奴 色男願賠錢難逃牢獄之災
背叛伴侶出軌當然不對,但不代表可以遭人威脅淪為性奴。台北市1名17歲少女暪住男友,透過交友軟件和另一男子發生性關係,對方得悉她有男友後卻以此威脅逼少女再發生關係,少女無奈答應,其間男子偷拍其裸照,再以裸照威脅「每3天1次」,少女父親意外知道事件後報警求助,被告雖然賠償100萬新台幣(約25萬港元)以作和解,但仍然被判囚3年8個月。
根據判決指出,郭姓被告2021年5月透過交友軟件認識17歲女事主,兩人發生性關係,其間得知對方已有男友,於是翌月傳送1張「待發訊息」截圖給她,內容指出「表哥(意指襟兄弟),有一次你女朋友的媽媽不是叫你來台北接你女朋友,你知道她前一天晚上約我去旅館打炮嗎?如果你不信的話,聊天記錄都還在」,暗示自己可隨時將少女出軌一事告知對方男友。
少女擔心郭男爆料,只能應其要求前往汽車旅館再度發生關係,完事後少女到浴室洗澡,郭男隔住透明玻璃用手機拍下其裸照,3天後傳送給少女,聲稱要與對方「做個交易」,商量雙方均可接受的方案,「我不是只要這一次欸、我又不是每天都要、所以跟妳商量啊、商量一個妳可以接受的頻率或次數、我覺得這個頻率不錯啊,3天、4天一次,不要拉倒,反正我有的不只這張,我會連之前的事一起說的,他(少女男友)要不要信是他的事,把妳身上的特徵說出來,他會不信嗎?」。
雖然再次受到威脅,但少女苦於遭郭男捉住把柄,所以不敢反抗,與對方商討見面,少女父親後來意外得知女兒被當成「性奴」,便阻止女兒出門,並立即報警。
法院一審認為郭男與少女雖然曾經同意發生關係,但被告年少氣盛,為了滿足性慾,強逼少女再次發生關係,而且偷拍裸照繼續恐嚇 ,考慮到他認罪,而且已經賠償100萬新台幣(約25萬港元)達成調解,符合「情堪憫恕」減刑條件,因此依對少年強制性交罪判刑1年10個月,依竊錄少年隱私部位罪、恐嚇罪合併判刑5個月,可以易科罰金,以上各罪均屬緩刑,緩刑期間受到保護管束,接受3場法治教育。
但檢察官隨即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太輕,而且不應判緩刑,高院考慮到少女父親曾提及「女兒到現在身心狀態都很不好,她一直說自己想死,我真的很擔心」、「關於和解部分,我是因為不想浪費社會資源去打民事求償官司,所以才跟對方和解,但是對於刑事部分,我們完全沒有和解的意願」,父親亦指出郭男的道歉信只是「例行公事」,強調一審法官在詢問犯案原因,郭男回答「只是因為好玩」,「我(少女父親)認為他毫無悔意」。
高院基於以上種種,加上少女至今每個月都要接受精神診療,受創甚深,而且郭男在一審時曾否認控罪,隨後才認罪,犯罪手段不值得同情,不符合「情堪憫恕」減刑;至於緩刑部分,高院認為依少年強制性交罪,根本不應判處緩刑,而且受害人仍未成年,本應加重刑期,故最終改判3年8個月有期徒刑,其餘竊錄少年隱私部位罪、恐嚇罪合併判刑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各罪都撤銷緩刑,案件仍可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