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加名|長者獨居公屋 已婚女兒欲搬回加名:百年歸老屬於我?

撰文:卡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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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住戶除名後再加名,並非易事!有網民在討論區發文,指有老人家喪偶後獨居公屋,近日已婚女兒想加名搬回與老人同住,問道若對方百年歸老,她能否承繼公屋。根據房委會資料,有8類人士可申請公屋加名,並在加名後整個家庭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調查,即入息及資產限額。

根據房委會資料,有8類人士可申請公屋加名,並在加名後整個家庭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調查。(資料圖片)

該網民日前在親子王國討論區發帖,指有老人家喪偶後1人獨居公屋,近日已婚女兒欲在其公屋戶籍上加名,以搬回去與老人同住,方便照顧,因而問及「若老人百年歸老後,入息及資產審查通過,間公屋是否屬女兒的?」。

有人則留言分享經驗,指其母親是獨居的長期病患者,她曾向房署要求加名被拒,只可以申請做照顧者同住,「公屋想除名就易,加名係冇乜可能,除非係結婚或者生仔啦」。有網民亦指照顧老人和繼承公屋是兩回事,照顧者不需要加名就可以同住,但如果樓主在原址上除過名,就不能再加回。

根據房委會資料,已刪除戶籍人士日後一般不可恢復戶籍。而加入戶籍人士必須為香港居民,但無需符合居港滿7年的規定。(資料圖片)

根據房委會資料,已刪除戶籍人士日後一般不可恢復戶籍。而加入戶籍人士必須為香港居民,但無需符合居港滿7年的規定。下列8類人士在符合所須的條件準則下,可加入戶籍之內:

1 . 戶主的配偶。

2 . 新生嬰兒或1 8歲以下的兒童,其父母均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

3 .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已婚子女的配偶和該名已婚子女的18歲以下的兒女。(該名已婚子女須戶籍內的認可成員,而加戶後,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或兒女,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

4 .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父母。

5 .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祖父母。

6 . 恆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例如弱能人士。(倘戶主18歲以下的內孫/外孫因其父母未能提供照顧,該內孫/外孫可視為恆久依賴戶主照顧)

7 . 現居「改建一人單位」而又符合「自動編配」計劃的住戶,可申請加入年滿 60歲或以上的親屬

8 . 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可連同其家庭成員申請加入戶籍,但須通過「一個家系」的條件(即若戶籍已包括成年子女,便不得加入其他已婚子女;而若戶籍已包括已婚子女,便不得加入其他成年子女)。

除申請加入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的兒童可豁免「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外,申請加入其他類別人士,整個家庭(包括擬加入戶籍人士)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以核實資格。

另外,戶主亦可申請下列4類人士在公屋單位作有條件暫住,以方便照顧:

1 . 負責照顧戶主的成年子女。

2 . 負責照顧戶主的兄/弟/姊/妹(只限一名)及其家人。

3 . 須依靠戶主的18歲以下內孫/外孫。

4 . 須依靠戶主的受供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