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父購入租置單位 港女除名欲再申請單人公屋:房署畀唔畀?
撰文:卡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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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人只有1次公屋上樓機會?有女生在討論區發文,指自己本來與父親同住公屋,但早前已除名,其後父親以租置計劃購入單位,惟最近她希望再以單人身份輪候公屋,因而求問「會唔會房屋署唔畀呢?」。
該女生在香港討論區發文,指自己早前在公屋戶籍上除名,本來與她同住的爸爸其後透過租置計劃購入該公屋單位,她最近希望以單人身份再次申請公屋,因自己已非「認可住客家庭成員」,擔心將爸爸的租置公屋住址作為申請住址,房署會拒絕申請,「即是話畀房署知我私下偷住」、「唔批我申請單人公屋,仲反話我私下偷住大件事」。
網民都認為樓主可照用其父住址申請公屋,因已購入單位,住戶人數應不受限制,「買咗冇人再理住幾多人」、「除非業主喺未補價前未經批准出租俾人,實際上業主和家庭成員喺唔喺度住,又或者俾咗其他人都無罰則」、「公屋買咗等於私樓,邊個理你住咩人」。
根據房委會資料顯示,申請者如在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家庭成員,在取消其有關記錄後,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便可即時遞交公屋申請表,故此樓主理應可再申請公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