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西釋法】天賦人權?還是法賦人權?

撰文:陳子煒
出版:更新:

每個人的權利是社會共識所賦予的,而法律的其中一項目的就是要保險每個人的權利。

米開朗基羅所繪的「亞當的創造」,上帝第一份給與人的禮物(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在西方有「天賦人權」(英文:Natural Rights;拉丁文:Ius Naturale)此概念。「天」最早是一個形而上的概念,在西方宗教背景下往往就是指基督宗教中的上帝,英語中習慣稱天賦為「gift」(意同禮物),就是認為天賦乃上帝所賜的禮物。而後來隨着西方急促的世俗化,「天賦」也漸漸變為單純指人自出生後應有的東西。但天賦的權利並不像天份或是才能一樣,是客觀的存在。天份不管何種情況,都仍然存在,只差能否發現和激發。但說到底權利其實是「人賦」的,乃現代社會為了保障人之所以為人所應有的權利而產生的概念。

權利在早期社會是隨着身份而變化的。例如在奴隸社會中,主人有權可以買賣奴隸,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殺死奴隸。在封建社會中,領主有權利可以對領民收稅。除了因為身份而得到權利之外,也會因為關係而得到。例如父親死後,兒子有權利得到父親的遺產。在西歐的封建社會,因婚姻而產生的關係網路和繼承權就成為了貴族之間一門重要的投機生意。當然,每個人都可以有屬於自己一個對應有權利的解釋,而為了避免不同人之間的權利產生衝突與矛盾,必須有一種具有權威的力量去解釋權利。

這種權威就是我們非常熟悉的東西「法律」。可能由於英國一直是在習慣法(Common Law)的法律體系下,英語中的「law」並沒有太強調權利與法律的關係。但在大陸法(Civil Law)為主流的歐洲大陸諸國,則在語言上明顯的指出了兩者的關係。法語中的「droit」和德語中的「Recht」兩個詞都同時可以解作「權利」(英語一般作right)和「法律」(英語一般作law)。英國皇室的格言「dieu et mon droit(法語,直譯為「神與我權」,一般作「我權天授」)」就用了「droit」一字。更為有趣的是,意大利語和西班牙語這兩種與由拉丁語衍生的語言也沒有直接使用拉丁語中表示法律的「lex」或是「ius」,而是用了跟法語相同來源的「diritto」和「derecho」。「Droit」的語源其實也是拉丁語,原指「每人所分配得到的」,法語中最初用於指「權利」或是特權。而德語的「Recht」則與英文日常使用的「right」有相同語源(此字同時也可解作正確的)。

歐洲的領主命令佃農收割(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今天的社會已經不再按身份地位而分配權利。雖然已經不再由小部分人擁有特權,但權利的基礎是法律的保障,所以在人權天賦之前,更應該明白人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我們效法西方引入法治,而西方的法律概念的根源又與權利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法律存在的其中一項主要目的,就是保障我們應有的權利,而不是用來封塞我們的權利。

2013年歐洲民法傳統(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