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送竹篙灣強制隔離檢疫 老細逼放無薪假或辭職 勞工處咁回應
本港第五波新冠疫情爆發,大批隔離人士需入住竹篙灣檢疫中心,對於「手停口停」的打工仔來說確實無奈。有網民在facebook訴苦,指早前被送往竹篙灣檢疫中心隔離14天,因年假早已用盡,上司要求放無薪假或辭職,令他非常無奈,遂求問網民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
該網民日前投稿至facebook專頁「奴工處」,詢問網民「有冇人曾經被人強制去竹篙灣隔離而冇咗份工?」,他指早前被送往竹篙灣檢疫中心隔離14天,因而未能上班,由於自己的年假早已用盡,遂主動提出可以遠距離工作,惟「我個位WFH做唔到幾多嘢,而且WIFI好差」,老闆因而要求放無薪假或辭職。樓主不禁問這是否合法,「我都係被動嗰個,我都唔想入營」。
帖文引起網上熱議,不少網民都批評樓主老闆毫無同理心,「你都係配合政府先去咗返唔到工啫」、「既然被隔離係一件被動嘅事,僱主就應該要體恤」;有人就指出隔離令如同病假,公司最多都只可以當病假處理;有網民就建議樓主直接向勞工處投訴,「用僅餘WIFI問下勞工處啦,為大眾你都要博一博」。
根據勞工處就「2019 冠狀病毒病有關僱主和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責任及權利」指引列出,如衞生署安排在指定檢疫中心進行檢疫的人士,在檢疫期完成後,有關人士離開時會獲衞生署發出入住檢疫中心的相關證明文件,文件內載有接受檢疫的日期和是否有感染情況等,亦會因應受檢疫人士的要求,提供病假證明書。僱員如符合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可領取《僱傭條例》下的疾病津貼。
勞工處回覆《香港01》表示,僱員如非因工染病(包括2019冠狀病毒病),並獲發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及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款,向符合資格的僱員支付疾病津貼。如有關僱員並未符合領取疾病津貼的條件,政府亦鼓勵僱主體恤和諒解有關僱員的情況,作出彈性處理,包括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僱員在辦公室以外地點工作或讓有關僱員放取有薪假期。
處方補充指,《僱傭條例》並無就無薪假期作出規定,如僱主因應特殊情況,而必須安排僱員放取無薪假期,僱主應事先就無薪假期的安排與有關的僱員進行磋商及坦誠商議,並考慮個別僱員的需要,以達成雙方均同意的安排。
另外,《僱傭條例》亦訂明,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法定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並須支付僱員應得的賠償。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僱主如無正當理由下解僱僱員,該僱員可以就不合理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正當理由包括僱員行為、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及法例的規定等。如僱員懷疑被僱主不合理解僱,可聯絡勞工處尋求協助。如未能透過調停和解,則可向勞資審裁處就其補償申索提出聲請,由審裁處作出裁決。
沙田前區議員陳運通早前曾分享在竹篙灣檢疫中心隔離的經驗,列出9大Q&A及8大必帶物品,希望讓網民作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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