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癡戀女藝人自焚威脅求見面 呂秋遠促立法制裁自作多情騷擾者
文:呂秋遠 台灣律師
有位非典型網紅鄧佳華(編按:自稱「FBI帥哥」),據說暗戀了某位女藝人一年,在最近,他頻頻向這位藝人「告白」,先是拍影片對她高調示愛,接著揚言要去電視台自焚,最後又改口說要去電視台跟女生對話,「希望對方能把我當朋友看待、希望我能再跟她見到一面,就算是默默的在旁看着她,我的心至少能得到安撫。」
欸,不是啊!跟蹤騷擾防治法「如果在立法院通過」,這樣的行為就是符合所謂的「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跟蹤騷擾行為,可以聲請保護令,甚至可以預防性羈押,如果違反保護令,也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位網紅可以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嗎?
喜歡一個人是好事,但是持續不斷的以對方不喜歡的方式追求,以為癡情可以感動天,那就是壞事。就像是現在,只要網路搜尋,就會出現這兩個人的名字連結在一起,女生願意嗎?他以威脅自焚的方式,要求與對方見面,甚至希望「默默的看着對方就好」,女生願意嗎?希望對方把他當朋友看待,女生願意嗎?
嘿,沒有「癡情感動天」這種事,好嗎?這種行為「在未來」,就是犯法的。沒有人有義務安撫你,好嗎?當你朋友,可以讓你的情緒安撫,所以這個人就一定要當你朋友,不然你會去自焚,這是什麼自私的想法?沒有人有義務得要去滿足別人的幻想,或者是答應對方的追求,這不是很基本的人際關係禮儀嗎?用情緒勒索、自我傷害的方式,要求別人就範,這是什麼道理?
可是,「在未來」的意思,就是還沒立法。所以鄧佳華還是可以公然的對這位女生示愛、以威脅自焚、到對方工作場合要求見面的方式,讓對方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立法委員們,醒醒好嗎?平均一年有將近一萬件的這種跟蹤、騷擾行為,對於被害人而言,卻無計可施,是不是該有更明確的法律,讓這些自作多情但造成別人困擾的人,可以受到法律上的制裁,也讓被害人可以有更明確的保障?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鄧佳華的言行很有趣,甚至會認為,不過就是炒作新聞而已,有什麼好介意的?但是,別忘了,當這些事情發生在我們身上,那就不會只是趣聞,而是一件可怕的現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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