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苗|政府商界齊谷針 僱主強制員工打針或違法?律師咁樣講

撰文:熱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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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嘉力律師行註冊外地律師Matthew Durham、法律分析師Kritika Sethia
【新冠疫苗/僱主/僱員/強制】本港新冠疫苗接種計劃開展至今超過100日,政府一直加強力度鼓勵市民接種疫苗,預防本地疫情再次出現大規模爆發。商界紛紛推出不同措施,以假期和經濟誘因鼓勵員工、市民接種疫苗,尤其在疫情期間遭受重創的航空、酒店及飲食業,他們需要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場所,以恢復全面運作,但僱主可以強制員工接種疫苗嗎?

政府及商界紛紛出招,鼓勵市民接種疫苗。圖為特首林鄭月娥3月22日接種第二劑科興疫苗。(張浩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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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數個月,不時有公司公開表示拒絕接種疫苗的員工或會失去晉升、獎金和其他福利,甚至受解僱。平等機會委員會曾就此作出警告,指提供接種疫苗的誘因雖然合理,但取消相關員工福利或會引起爭議。

雖然現時沒有法例禁止僱主要求員工接種疫苗,但僱主在考慮為員工安排疫苗接種時應留意以下因素:

‧根據現行法例,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僱主除了在普通法上有謹慎責任採取合理措施外,還必須確保所有僱員的安全與健康。僱員也有相應的法定義務配合及遵守僱主合法合理的要求。

‧雖然有人認為要求員工接種疫苗符合僱主的職責,但最終並不能肯定強制接種疫苗是否為一個「合理」的措施確保員工在工作場所得到安全和健康的保障。這可能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員工的工作性質、在特定時間内存在的健康和安全風險(例如病例數字和死亡人數)和員工拒絕接種的原因,以及是否有疫苗的替代品(例如口罩和定期檢測)。在一些高風險行業,強制接種疫苗或是一種合理的措施。然而,在疫苗接種的議題上並沒有一刀切的結論,而僱主亦需要豁免基於合理理由而不能接種疫苗的員工。

‧另一方面,僱主亦需留意在《僱員補償條例》下可引致的法律後果。如因強制接種疫苗而引起疾病或其他影響,僱員有權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的原因而獲得賠償。

‧為員工安排接種疫苗亦存在其他歧視問題,《殘疾歧視條例》對「殘疾」的定義廣泛,也包括醫療狀況。同樣地,根據《性別歧視條例》,除非屬以上類別的員工可以豁免必須接種疫苗的政策, 否則也有存在直接或間接歧視的可能。

政府讓公務員享有新冠疫苗假期,每接種一劑有一日有薪假期。(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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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在實行強制接種疫苗,僱主在法律和聲譽上所承受的風險,政府和各界一直以不同措施鼓勵員工接種疫苗。在制定鼓勵措施時,僱主應集中說服和鼓勵員工,不應脅迫或施予任何壓力。平機會早前發表聲明,指僱主應避免取消僱員原本有權享有的福利和權利。同樣地,公司應更謹慎對待接種疫苗員工的相關晉升或加薪的政策。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下,情況不斷轉變且愈來愈複雜,僱主須在確保商業利益和工作場所安全,和處理員工憂慮及相關風險之間取得平衡。在實施有關措施前,僱主應仔細考慮當中的法律影響。由於涉及的範圍比較敏感,與員工充分及清晰溝通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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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由《香港01》編輯所擬。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作者簡介:

高嘉力律師行是一間以爭議解決為主要業務的香港獨立律師行,擅長處理極具複雜性的爭議,並經常參與跨境訴訟。該行全部合夥人均出自國際律師行,並在香港或海外執業多年,擁有處理各類訴訟、調解和仲裁案件的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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