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破產五大疑問:唔畀搭的士?記錄一世跟身?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被取消議員資格,需交還合共約186萬元的薪金津貼。梁頌恆表示如上訴失敗會「傾家蕩產」,律師謝連忠就在個人facebook稱,如二人申請破產,會免費為他們辦理,不過該帖文其後已刪除。
如市民申請破產,是否任何債務都一筆勾銷、破產紀錄會否一世跟身?破產者又是否連的士都不可以乘坐?
(1)申請破產唔使還錢?
若非負債纍纍,相信沒有人會無故申請破產,但原來破產並非意味債務一筆勾銷。執業律師黃嘉錫回覆《香港01》查詢時稱,破產人其實是「資不抵債」,須交出所有資產(物業、車輛等)及貴重物品(金器、首飾等)予破產管理官變賣抵債:如破產人有工作在身,破產管理官會將其薪金扣減必要開支,餘下的金額便須全數抵債。黃又指,如破產人欠債一百萬,即使破產期間工作薪金扣減開支後只能支付到20萬,都是完成破產令,債權人便不能再追債。
(2)破產要同老闆講?
破產人在破產令生效期間不能擔任部分需專業牌照的職業,例如律師、保險經紀、證券交易商等,其牌照可能被吊銷,待破產令完結後才可再申請。黃嘉錫提醒,並非從事相關專業行業的僱員,亦應翻查其僱傭合約有沒有與破產有關的規定,「照我所知,有些教師合約中寫明要申報是否破產,部分有規定如在職期間破產會被解僱,有些合約更指明僱員在受僱期間進行債務重組,即等同毀約」。如合約無列明,理論上則毋須向僱主交代是否破產。
(3)點解唔畀搭的士?
關於破產的其中一個都市傳說,就是不能乘搭的士。據破產管理署網頁指,破產人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不應該」搭的士,似乎並不是硬性規定。黃嘉錫解釋,這項規定原意是禁止破產人過著奢侈的生活,「理論上有這個禁制,搭的士都可以好貴,算是奢侈生活。如果你申請破產,卻去酒店一晚食五千,被人知道可以向破產管理官告發」。黃補充,破產人基本上亦不能外出旅遊,除非能證明費用是由其他人支付。
(4)破產令最多維持48個月?
首次破產者的破產令生效期限為48個月,如非首次破產者,則為60個月。黃嘉鍚表示,破產期間如能還清債務,可提早結束破產令。不過,如破產者表現不合作,「不還錢、不去見破產管理官,管理官有權延長破產令1年或4年,要視乎他不合作的程度」。
(5)破產記錄一世跟身?
雖然破產令頒布後48個月就會自動解除,但不少人都覺得破產是一個壞名譽,令人羞愧。撇除「名聲」不計,破產記錄會否保留終身?黃嘉鍚稱,凡是申請破產者,信貸庫資料都會有記錄,而記錄不會取消,另外只要有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就可向法庭查詢有否破產,故可以說是「終身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