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踩單車摔倒失生殖能力 控政府設計渠隙太闊獲賠逾600萬台幣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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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民鄭男4年前騎腳踏車行經龍井區遊園北路,因水溝蓋與水溝蓋間的縫隙大,車輪胎陷入縫隙摔重傷,致頸部以下肢體無知覺、男性生殖功能喪失,提告要求政府賠償,台中市政府建設局辯稱水溝蓋設置符合規定,台中地院認未設置警告標誌,影響行車安全,判決台中市府建設局給付鄭男617萬餘元(約157萬港元)。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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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汽車精品零件販售的鄭男(41歲)2015年6月2日晚間,騎自行車行經台中市龍井區遊園北路,騎過橫跨道路的格柵板水溝蓋組合時,因水溝蓋與水溝蓋間的縫隙過大,自行車前輸陷入縫隙,致他往前摔飛,當場四肢無知覺。
經醫院進行頸椎骨融合手術,鄭男仍頭部以下肢體無知覺,男性生殖功能喪失,醫院認定「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膀胱括約肌所致之尿失禁者」,因此提告要求政府賠償。
台中市政府建設局辯稱,本件水溝蓋屬格柵型的道路排水設計,水溝長100厘米、寬70厘米,水溝蓋間的接縫處僅2至3厘米寬,最寬處未逾水溝蓋格柵孔寬度,設置均符合規定,並無欠缺。
承審法官認為格柵板水溝蓋間的縫隙,既有可能使來往的自行車車輪陷入,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足以影響行車的安全,已不具備通常應有的狀態及功能,即是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的欠缺,在此狀況下,致機車騎士受傷,即具有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鄭男發生事故時年僅37歲,因本事故無妄之災,受有頸椎第三及第四節外傷性椎間盤突出併脊髓損傷,並因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造成後遺症,終身無工作能力,所以判決台中市政建設局給付鄭男61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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