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媽以為借阿仔名義買屋有保障 供完樓即被逆子趕出門口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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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陳姓婦人賣掉老家房屋購買房產,給全家人居住,因擔心丈夫揮霍,將房產登記在二個沈姓兒子名下;等陳婦繳完房貸,大兒子竟主張房子是他跟弟弟的,要母親搬走,拿回房子。陳婦無奈提告表達要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自己,新北地院認定陳婦是房產實際所有權人,判她勝訴。

陳婦被兒子要求搬走,無奈提告。(聯合新聞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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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婦人提告主張,她在1987年6月購買新北市土城區一處公寓5樓房屋時,因擔心遭到丈夫揮霍,或被丈夫債權人強制執行,也希望已成年的二個兒子幫忙繳納貸款,當年將房子借名登記在二人名下;當時房價為125萬元(約32萬港元),她籌措35萬元(約9萬港元)首期,並親辦貸款90萬元(約23萬港元)。

陳婦指出,之後繳納本息雖然是從兒子的銀行帳戶按月扣款清償,但帳戶存摺、印章都是她持有,並由她按月存入現金;她也親自保管持有房地所有權狀,且自交屋後即居住迄今,相關水電、修繕費用及稅金都是她在繳納。

陳婦指出,大兒子見她繳清房貸,竟然聲稱房產是屬於他和弟弟所有,揚言要把她趕出去,她只好結束借名登記關係,提告請求法院判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自己。沈姓二兒子出庭證稱媽媽說的沒錯,房子確實是借名登記,媽媽的主張他沒有意見。

沈姓大兒子卻辯稱當初購買房地,他有出20萬元(約5萬港元)自備款,其餘自備款由母親支付,他才依母親意思將房產二分之一登記在弟弟名下;當時他正在服兵役,房地簽約、交付自備款等由母親出面處理,之後貸款本息清償是他每月將現金轉交給父親代為繳納。

大兒子表示,1994年他搬到桃園居住,房產借給母親、弟弟及姊姊居住,父親則每月10日向他拿5千元繳房貸;房屋所有權狀及存摺、印章會給母親保管,只是為了方便讓弟弟他們繳納貸款,權狀讓母親保管也沒什麼,無法以母親持有房屋權狀便推論有借名登記關係。

大兒子再辯稱,若依母親所說借名登記原因是為了規避丈夫揮霍或丈夫的債權人追償,借用一人名義登記即可,何須增加出名人人數增加管理、使用、處分等複雜性;且父親去世時,何以母親沒有要求移轉所有權。另外,母親也自稱希望他跟弟弟幫忙繳納貸款,如果是借名登記關係,他們根本不用負擔清償貸款責任,顯見並無借名登記關係。

沈姓大兒子在庭上供稱曾出錢買屋。(Gettyimages/視覺中國)

法院認為,陳姓母親提出房地合約書、辦理貸款文件、自備款繳款明細等,證明房地購買全程由她處理,沈姓大兒子從未參與,沈聲稱有負擔20萬元自備款,也沒有提出證明;沈姓女兒出庭則證稱房產本來就是母親所有,不知道當時母親是怎麼想的。

沈女證稱,母親把基隆房地賣掉才能支付首期,當年是要讓全家人居住使用,貸款、稅金都是母親在繳納,貸款部分父親生前及她還有幫忙分擔,兩個弟弟都沒有幫忙;母親從未說過要將房產給弟弟,弟弟要搬去桃園時,也沒有聽說過他要拿回房屋所有權狀。

法官認為,衡諸一般社會常情,房屋所有權狀一般均由真正權利人保管,再由相關事證綜合判斷,認定陳姓婦人是房產真正所有權人;陳婦既已表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她,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本文獲「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