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身保護病母 台男持利剪狂刺家暴父數十處後自首 判囚七年半
台灣屏東縣男子陳振惟3年前為保護遭家暴的母親,持利剪殺害父親,事後自首坦承犯行,家屬還遞交陳情書,一、二審減刑後判7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陳振惟(29歲)2016年7月23日晚間,見父親在店面痛罵母親「偷藏錢」、「討客兄」;隔天凌晨父親再度在家中辱罵母親,他為保護母親,和父親發生衝突,一氣之下拿菸灰缸砸父親頭部,又以雙手掐住父親脖子,最後因父親揚言報復,他再持利剪刺殺父親頸部、肩部等,造成數十處穿刺傷與鈍力傷,大量出血,送醫不治,他事後主動向警方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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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台灣法定刑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一審認為陳符合自首要件,且犯後深感悔意,家屬還遞交陳情書狀況,情堪憫恕,減輕至最低刑度判決7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高雄高分院雖認為,陳沒有任何犯罪紀錄,自正修科大畢業後,為照顧生病的母親,返鄉於自家羊肉店工作,長期忍受父親家暴,並持續幫母親共同操持家計,勤勉自持、孝順乖巧,足認品行良好,但他從傷害犯意提升至殺人,手段過於猛烈,行為不符正當防衛條件,駁回上訴。
陳振惟再提上訴,認為自己是因當下義憤才動手,另原判決適用刑法第272條違憲;最高法院認為,義憤殺人應指「當場」被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殺人,雖陳基於父親長期家暴而引發口角憤恨,拿取煙灰缸揮擊父親頭部,以雙手掐住父親脖子壓制在地後,此時陳父已沒有施暴可能,但陳另因不滿父親揚言報復,改持剪刀猛刺父親一事,並非「當場激於義憤」,與刑法義憤殺人罪要件不合,原判決並無違誤。
另外,最高法院認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最低法定刑度為無期徒刑,且原審審理此案時仍有依自首、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輕其刑,判決7年6月徒刑,已低於普通殺人罪的法定最低刑度10年,原判決沒有違誤,認為陳振惟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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