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供樓逾10年 兒子轉贈給未婚妻終分手 律師︰1原因可取回
撰文:田中貴
出版:更新:
不少人交往期間會贈送名貴禮物,分手後名貴禮物通常去如黃鶴。台溝有律師分享指,1對情侶私訂婚約,男方更將父母相贈的物業轉贈給未婚妻,但最終分手,律師卻指父母辛苦供樓10多年的物業不會變成外人資產,原因是他們沒有結婚,隨訂婚相贈的物品,會因「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而需要歸還,同時分享2招,避免以上情況發生。
台灣律師蘇家宏在facebook專頁表示,有1對老夫婦約10年前買樓,「為了讓兒子人生過得更美好順遂,便把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不但讓兒子擔任包租公,甚至不用兒子供樓,由他們養老金供樓。
豈料約10年後,兒子和女友私訂婚約,就將物業轉贈給未婚妻,最後他們分手沒有結婚,老人家以為「10多年來辛苦繳房貸買的房子,就這樣變成外人的了」。
但蘇律師指出,法律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換言之,兒子和女友私定婚約,約定日後會結婚,所以才會送樓,但現時沒有結婚,兒子有權向女方取回贈與物、即是物業。如果女方不肯歸還,兒子就可以提告,但如果兒子已經和女友結婚,之後離婚,就沒有辦法取回物業。
蘇律師更指,比起直接將物業登記在兒子名下,老夫婦其實有更好方法避免以上情況發生,以父母其中一方名義買樓,並登記在其名下,之後撰寫遺囑,過身後才讓兒子繼承,抑或買樓時登記在兒子名下,但買樓後自益信託給父母其中一方,寫好信託合約和設定信託監察人,物業信託期間無法移轉給其他人。
(facebook專頁「蘇家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