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中MMA!短裙女盜竊斷正 遭4女拉扯壓地走光 男保安1句被鬧爆
【MMA/盜竊罪/公民逮捕權/公民拘捕權】店舖盜竊是嚴重罪行,切勿以身試法!本港網絡瘋傳多段「旺中女子MMA」影片,指旺角中心(旺中)有短裙女生盜竊「斷正」,被疑似店主在內至少4名女子合力制服壓在地上,其間短裙女奮力掙扎,露出打底褲,更「出口咬人」咬傷店主。男保安數十秒後到場,即時說「喂,放手、放手、放手」、「無理由你哋幾個濫用私刑㗎嘛,偷嘢報警啊」,結果引來現場鼓譟,反駁「私咩刑啫?人哋報警,佢諗住走啊。捉緊嗰時你又唔出嚟,而家人哋捉到你又叫人放手」。最終保安認錯表示「我唔知(情況),唔好意思啊」。
影片引來網民熱議,大部份網民都批評男保安離譜,「保安應該了解事情,而唔係叫人放手畀佢走」、「黐X線。咬人同逃走。唔捉住佢咪走甩」、「保安抵X」。但也有網民認為保安無做錯,「保安做得啱,因為佢雖然偷嘢,但係嗰幾個女人唔係警察,冇權拉人或者捉住人」,隨即有其他網民反駁,「市民有協助捕捉嘅權力㗎!」。
警方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9月6日下午2時48分,接獲1名51歲楊姓女子報案,指其旺角亞皆老街65號店舖被人偷去1條價值130元的牛仔短褲,楊女隨即截停該名21歲張姓女子,手部被對方咬傷,保安加入制服張女,張女涉嫌「店舖盜竊」罪名被捕,楊女和張女毋須送院。
到底市民可否自行制服疑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訂明一般市民有權進行拘捕的情況,但「公民逮捕權」只適用於涉及屬「可逮捕的罪行」,即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法例對犯罪人士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罪行。根據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任何人犯盜竊罪,可處監禁10年。
短裙女旺中盜竊斷正被4女合力制服
本港多個Facebook群組、YouTube頻道昨日(9月7日)瘋傳多段「旺中女子MMA」影片,指旺角中心(旺中)有短裙女生盜竊「斷正」,被疑似店主在內至少4名女子合力制服壓在地上,其間短裙女奮力掙扎,更「出口咬人」,而「保安叔叔未問咩事就叫人放手被途人鬧」。
第1段約7分鐘影片見到,1名穿短裙女子在旺角中心出口道通被疑似店主捉住,短裙女向疑似店主表示「而家咪畀返條裙你囉」,疑似店主則反嗆:「妳畀返啊?妳偷完走咗落去叫畀返喎?我嚟呢度捉住咗妳妳叫畀返喎?我喺妳屋企攞完嘢出嚟我畀返妳得唔得啊?得唔得先?妳自己話得唔得先?」。
短裙女:唔好意思,我令到你誤會
短裙女想轉身離開,疑似店主捉實拉回,短裙女於是說「有咩誤會嘅,我講聲唔好意思,唔好喺度大庭廣眾啦。有咩誤會我同你講對唔住,唔好意思,我令到你誤會」,疑似店主回應「妳留返同警察講」。
短裙女之後再轉身,奮力走近門口,疑似店主與另1名女子用力捉住,雙方拉扯,隨後再有1名女子加入合力制服短裙女,糾纏期間短裙女露出打底褲走光。疑似店主問「妳想走去邊度?」,短裙女繼續奮力掙扎,疑似店主向途人求助「叫保安過來」,短裙女則「出口咬人」咬中疑似店主。雙方拉扯約1分鐘,再有女子幫忙,終把短裙女壓倒在地上。
男保安到場叫放手惹現場人鼓譟
數十秒後1名男保安對場,即時叫疑似店主和其他女子「放手」,「喂,放手放手放手」。疑似店主咆哮「放咩手啊!如果我放手就放咗個賊走㗎喇」,男保安回覆「唔係啊,無理由你幾個濫用私刑㗎嘛,偷嘢報警啊」。
現場開始鼓譟,有女途人不滿反駁責罵保安,「私咩刑啫?人哋報警,佢(短裙女)諗住走啊。捉緊嗰時你又唔出嚟,而家人哋捉到你又叫人放手,佢走啊諗住。問都未問」,男保安回擊,「我而家啱啱先至知啫大佬。唔使咁啊,我點樣唔啱啊?我梗係要問清楚啦,你就戇X!」。雙方爭吵一輪,男保安最終認錯,「我唔知唔好意思啊」,之後有女保安到場幫忙處理現場。
另2段影片見到:短裙女還在掙扎,鞋子亦甩脫,但仍奮力起身想逃走,終再被壓在地上,其間發出哭聲,「我抖唔到氣啊,好辛苦啊」,而影片見到,疑似店主及另1名女子只按着女子腰部和腳部位置。影片最後救護員到場。
男保安做法掀網民爭議
影片引來網民關注,大部份人都指摘男保安離譜,「3條女都冇打佢,只係唔畀佢走等警察來處理,保安應該了解事情,而唔係叫人放手畀佢走」、「黐X線。咬人同逃走。唔捉住佢咪走甩」、「保安到場,仲掛住同人嗌交都唔幫手,個管理公司檢討下喇」、「保安抵X」。
也有網民認為保安做法沒問題,「個保安做得啱,因為佢(短裙女)雖然偷嘢,但係嗰幾個女人唔係警察,冇權拉人或者捉住人,偷嘢個女仔可以告佢哋襲擊」。隨即有網民反駁,「市民有協助捕捉嘅權力㗎!」。
警方:疑犯涉偷走130元牛仔短褲
警方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9月6日下午2時48分,接獲1名51歲楊姓女子報案,指其旺角亞皆老街65號店舖被人偷去1條價值130元的牛仔短褲,楊女隨即截停該名21歲張姓女子,手部被對方咬傷,保安加入制服張女,張女涉嫌「店舖盜竊」罪名被捕,楊女和張女毋須送院。
市民可自行制服疑犯?「公民逮捕權」限制須知
到底市民可否自行制服疑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訂明一般市民有權進行拘捕的情況,當中第101條第2款訂明「任何人可毋須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第4款則訂明「任何人如發現任何人管有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是藉可逮捕的罪行而取得的財產,可毋須手令而逮捕最後述及的人,並取得該財產的管有」。
但「公民逮捕權」只適用於涉及屬「可逮捕的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可逮捕的罪行」是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法例對犯罪人士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包括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
根據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任何人犯盜竊罪,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