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袍出軌妻子9年狂歡180次 台警獲小孩告密才知戴綠帽 判決是…
「朋友妻,不可欺!」台灣1名警員愛上警校校友兼同袍的妻子,「3年之後又3年,3年之後又3年」,9年間發生關係起碼180次,「綠帽」夫獲小孩通風報信才驚悉事件,怒告姦夫索償200萬新台幣(約50萬港元),最終法官判處賠償45萬新台幣(11.5萬港元)。
根據判決書,基隆1名警員(A君)和妻子於2008年結婚,育有小孩。到了2011年,他們出席警校同學會,「A君」介紹昔日同窗(B君)給妻子認識,豈料「B君」和人妻交換聯絡方式後,關係變得愈來愈親密,至2014年1月,「B君」更向人妻表白,他們每天透過Skype互訴情意。
即使「B君」在台中返工,但每個月以返回母親住所、謊稱上班等藉口,偷偷前往基隆和人妻會面,而且在人妻住所和旅館發生關係,甚至用手機拍攝錄影「留念」,出軌程度嚴重連小孩都知道,直到去年忍不住告知父親。
「A君」一直以為自己婚姻美滿,獲小孩通風報信才知自己「綠光罩頭」,於是向妻子大起問罪之師,人妻承認每年約會「愛愛」20次左右,換言之,9年不倫戀高達至少180次性行為。綠帽夫認定同袍侵害其配偶權,而且沒有道歉,決定訴諸法律,索償200萬新台幣(約50萬港元)。
案件在基隆地院進行審訊,「B君」承認和人妻發生婚外情,但指根據過往判決,憲法保護「個人的性自主權」多過保護婚姻及家庭制度,配偶不應支配對方性親密關係自主權利,所以「B君」不認為侵害到「A君」的配偶權;另外,基隆地院曾裁定過類似個案,被告賠償16萬新台幣(約4萬港元),所以即使賠償,「B君」認為金額應該介乎15萬至20萬新台幣(約3.8萬至5萬港元)。
法官翻閱人妻自白書和Skype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強調憲法沒有否認婚姻制度下配偶的忠誠義務,其他個案判決並不拘束基隆地院,不同案件情節各有不同,難以一概而論,裁定「B君」賠償45萬新台幣(11.5萬港元)給「A君」。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