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伏!打工仔返新工半月辭職 老闆1原因扣7日糧 網民:勞工處見
撰文:安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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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應按法例行事,老闆不能任意妄為。近日有打工仔在討論區發文,指工作半月後請辭,詎料遭老闆扣除7日代通知金。樓主表示不清楚原因,但強調工作前未有任何條款提及這一點,大呻「真係激到嘔血」。網民指公司一般會在合約上列出相關細節,質疑條款如違反勞工法例亦屬犯法,勞工處列明上班首月的試用期內辭職,應毋須付代通知金,建議樓主向勞工處提出申訴。
樓主在香港討論區以「未做夠半個月辭職要7日通知?」為題發帖,表示工作半個月後辭職,但出糧時驚覺遭老闆扣了7日薪金作為代通知金。他不滿公司未有在任何合約或訊息提及辭職要7天代通知,直言「我係完全唔知情」,又指自己投入職場十多年,從未試過任職不夠1個月要代通知金,「真係嘔血」。網民其後問及樓主惖公司有否在合約上註明時,樓主坦言自己並無簽署任何工作合約。
不少網民質疑樓主的公司行為離譜,甚至犯法,認為樓主實際上被老闆扣除一半人工,「啲老闆就係博你返新工唔得閒去理」,才會刻意欺騙員工。建議樓主盡快與勞工處聯絡申訴。
不過有網民表示樓主沒有簽署任何工作合約,便無法證明曾經在那裏工作,笑言「公司係可以唔出糧畀你,所以你有糧出算賺咗」。亦有人認為找勞工處求助是沒有用處,「我以前做過一間公司就係咁,勞工處開嘅檔案有成尺咁厚,最後啲同事都係要向公司賠錢」。
事實上,《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2條的釋義指出「由協議一方同意僱用另一方,而該另一方則同意以僱員身分為其僱主服務」,不論是「書面或口頭、明訂或隱含的協議」也可視為僱傭合約。 翻查勞工處網頁,若員工在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終止僱傭合約,無需給予公司代通知金。
(香港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