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梁終極上訴】終院法官李義:宣誓不符標準 等同令自己失資格
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引發的立法會宣誓風波司法覆核案,游梁不斷以三權分立原則下,法庭不應干擾立法機構的事宜,又指人大釋法有否修例及追溯力提出質疑,以圖力挽狂瀾,希望取得終極上訴的「入場券」。惟終院法官李義指兩人宣誓不符合標準,便等於「自己令自己失去資格」,可窺伺兩人翻案機會渺茫,最終三位法官以兩人無可爭辯的合理理據為由,拒讓二人提終極上訴。
代表梁頌恆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在庭上加詞,本案涉及合理可爭辯的理據,除了本案兩名上訴人被永久排斥(EXCLUDE)立法會外,尚影響其他立法會議員因其他理由而被永久排斥。
論點一:三權分立原則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機構
彭力克提出第一個論點是三權分立的原則(separate of powers),是否被《基本法》104條及《立法會條例》第73條凌架,並指第104條只是簡單地要作有效宣誓,卻沒有詳細解釋細節及作第二次宣誓屬違憲事情,簡單而言,立法會議員宣誓只屬立法會內部事務,在三權分立下,法庭不應干預。
論點二:法例的權限應按比例執行
彭力克第二個論點指,《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應以狹義解釋,以免與《基本法》第26條和《香港人權法》第21條下的「選舉權及被選權」等重要憲法有抵觸,而有關權利限制不是絕對,但須合符比例原則,並指若民選立法會議員因拒絕及忽略作誓言,便無第二次機會再宣誓,被扔出立法會,已構成不成比例地違反被選舉權的憲法,所以法庭不應只考慮兩人當天所作宣誓,而且整體、整個過程中做了什麼事情,只要兩人在在最低耽誤(minimal delay)下再宣誓,已不屬拒絕及忽略。
論點三:人大釋法應以狹義理解
另外彭力克最後兩點針對人大釋法,法庭亦需要以狹義義理解釋釋法內容,以盡量符合其他憲法原則,不過法官馬道立質疑,法庭不應以簡單字面方式理解大大釋法內容,這很難做到,法官李義亦指,《基本法》第158條已約束法庭,是否可以以狹義解釋人大釋法內容。
另外彭力克質疑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否有追溯力,他援引法學文獻,指人大釋法具追溯力的法律原則不應被應用於本案。
法官質疑游梁宣誓不符客觀標準
不過終院法官李義指,兩人不符合憲法規定,才導致自己失去資格;首席法官馬道立亦反問,可謂合理時間、最低耽誤?如有寬限期,宣誓人是否表現出依法宣誓的誠意。彭力克回應,立法會秘書已經為兩人再次宣誓,有關在合理時限,應由立法會秘書作出決定。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律師李志喜指,法律條文只要求宣誓人讀出誓詞,但無要求規管宣誓人的態度及行為,而宣誓是否真誠及莊嚴難有客觀標準。
李義質疑游蕙禎當時向那個國家宣誓
法官馬道立質疑,在本案中梁頌恆宣誓時拿着聖經、交叉手指,這已不是以客觀上表露無意受誓言約束。法官李義再反問,游蕙禎當日宣誓時手持一件橫額,上面寫着:「Hong Kong is not China」,並無說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問游當時向那一個國家宣誓。
李志喜以足球賽事作例反駁
李志喜即舉例說,在足球賽事中常見香港對中國的中港對疊,並不代表違反《基本法》,即遭李義反駁說,但本案不是足球賽事,李志喜再舉例說,根據她早年代表在港出生內地兒童居港權案件,高院法官祈彥輝便說,香港不是中國一部份,所以內地兒童毋須遣返內地。李志喜不會爭議游蕙禎在第一次立法會宣誓時無效,立法會主席已容許兩人再次宣誓,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行政決定。
法官毋須律政司回應作裁決
李志喜又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內地法律作出今次釋法,是否修改基本法,若修改是否有追溯力,若有追溯力,日後發現有問題,可否追溯回10年、20年及30年。
不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毋須律政司一方陳詞,認為兩人無勝訴機會,即時頒布駁回兩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要兩人支付律政司一方兩名大律師訟費。
案件編號:FAMV 7-1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