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港督並唔係大哂!-港督如何與洋人代表尋共識?
撰文:胡可智
(香港民間學院講師)
由於2016年中學文憑試,卷一第一題資料題是將香港的政治及文化,即1.1及1.2合併出題, 故本文也照顧近年的題目方向, 以編年體 (chronological)的方法為大家溫習香港史。
1941年為香港史的分水嶺:1900-1941
1941年12月24日,港督楊慕奇(Mark Young)(見圖)在九龍半島酒店向日軍投降。一百年的英國在香港的殖民統治暫告一段落。在1900年至1941年是大英帝國的全盛時代,其統治的面積及人口佔全球四之一。香港作為帝國的其中一部份,故其殖民地的管治特色十分顯著,同時也反映在其經濟、都市化、文化及其他地區關係。由於篇幅所限,由本文主要分析香港政府的權限及特色。
港英政府權限及特色
香港分為三部份,香港島、九龍半島及新界,前兩者皆由戰爭(1842及1860)而起;新界則來自《展拓香港界址專條》(1898),與前兩者不同,香港九龍為直轄的皇家殖民地(colony),新界則是非直接管治,由理民府(District Office)輔之以鄉紳長老。
課程設計者將香港政府的管治特色放在這段時期。香港繼承了英國的不成文憲法習慣,由成文的法律文件與習慣組成。成文的法律文件包括《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英皇制誥》(英语:Hong Kong Letters Patent;1843年—1997年),通稱「香港授命狀」或「香港憲章」,當中的24條條文規定了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的組成、權力及它們的一般事宜,確立了香港三權分立的政體。《皇室訓令》(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是香港在英國殖民時期的重要憲制性法律文件,當中的37條條文,提供了香港行政局及立法局運作的具體細則安排,訂明立法程序,並進一步明確指出及規範港督的權力,以作為《英皇制誥》的補充規定。
港督是殖民地之首,英皇全權代表,是主權的體現,雖然,他有很大的權力,但是,並非沒有限制。首先,港督需向英國殖民地部(Colonial Office)的首長殖民地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 or Colonial Secretary)問責,花大量時間向倫敦,也要常常回到倫敦述職。同時,其三軍總司令也虛銜,由英軍的司令官及英國的國防部直轄及調遣。在殖民地政府內,其下有布政司(Chief Secretary)來作為制衡,布政司通常由本地公務員升任,故優點是熟悉香港本地情況,港督卻屬於殖民地部,通常在其他殖民地調到香港,所以,本地事務常須查詢布政司意見。律政司(英語:Attorney General)為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也是獨立於港督來決定檢控與否。
政府以共識政治獲認受性
另外,還有共識(Convention)政治。香港殖民地政府欠缺代表性,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前,從沒有成功代議政制實行。香港社會各方的勢力均衡上,香港殖民地的建置雖然有軍事的考慮,如作為英帝國在遠東的軍事前哨,但是最終目的始終是商業利益,所以,以英商尤其是怡和洋行( Jardine Matheson Holdings)(見圖)其主席,即大班長期連任香港的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也同時活潑於英國政界,甚至如亨利·凱瑟克(Henry Keswick)即是怡和大班,在二十世紀初完成了的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之後,當選為英國下議院議員,故可以直接影響首相及內閣,故港督須與各方利益,尤其英商達到共識,方才可以保持其位置。
至於香港政府與市民關係,包括尤為敏感的華人關係將在第二篇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