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追租|「自由市場」不應成為利民政策的障礙

撰文:劉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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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於今年二月《財政預算案》中提出暫緩業主向受新冠疫情影響的特定商戶追租三個月的建議,引起以商界為首的業主們強烈反彈。經過修正後,《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終於上周四(4月28日)三讀通過,並自今日(5月1日)起正式刊憲生效。不過,回望議案辯論過程,仍有部份議員以「自由市場」之名反對政府作出任何干預,實質是在維護既得利益集團——這著實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香港深層次結構矛盾難以攻克的根源,當人人看重私利,即使社會各界共同面臨經濟危機,又談何同舟共濟、共渡時艱?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於今年二月《財政預算案》中提出暫緩業主向商戶追租的建議,引起業主及商界人士的反彈,其後為議案作出5項修正。(廖雁雄攝)

是商界大,還是市民大?

立法會於上周四(28日)三讀通過《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疫情)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向指定行業租戶提供三個月「保護期」,即在5月1日至7月31日之內,業主不得向自2022年1月1日至「保護期」屆滿期間內無力交租的租戶採取欠租行動,包括終止租賃、中止提供公用設施服務、從業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租金、行使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針對租戶在法院提出訴訟,以及針對租戶提出破產呈請或清盤呈請等;但在「保護期」結束後,業主可向租戶追討累計的欠租。

儘管《條例草案》對於受疫情影響的商戶而言只是一種有勝於無的「救亡政策」,但起碼可以暫時紓緩他們的財政壓力,也能夠讓他們免受結業的厄運,也得以保住部份打工仔的飯碗。不過,要通過這項條例也絕不容易。陳茂波最初在《財政預算案》中提出「3+3」方案,即禁止業主追租為期三個月,政府可按需要延長計劃最多三個月,最長合共可以禁止追租六個月,及後法例便會自動失效。但當時旋即引起商界及業主強烈反彈,擔心暫緩追租後沒有足夠資金償還銀行貸款,又指租戶可能會因經營困難而在「保護期」結束後逃避交租責任,令業主蒙受租金損失。另外,在法例正式通過之前,查詢追討欠租的個案明顯上升,入稟追討欠租的個案也有增加。

因此,陳茂波於今年3月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中提出5項改善措施,當中包括(1)將建議訂明的「保護期」只維持3個月,不加入可將其延長3個月的選項;(2)如業主與租戶在「保護期」內簽訂協議減租,可不受暫緩措施的限制;(3)受影響物業可順延繳付差餉;(4)禁示貸款人因業主未能償還按揭或其他貸款,以及(5)個別以租金維生的業主可申請政府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計劃可提供相等於3個月租金的免息墊支貸款,上限為10萬元。

縱然陳茂波已對商界及業主作出最大的讓步,該5項改善措施也為《條例草案》清除了不少障礙,但立法會進行二讀及三讀辯論時,仍有部份議員提出反對。

地產及建造界代表龍漢標是帶頭對《條例草案》作出反對的議員,他在原則上反對透過立法干預私人合約,認為會打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廖雁雄攝)

功利主義作崇缺乏社會責任

地產及建造界代表龍漢標在原則上反對透過立法干預私人合約,認為即使是非常時期的短期措施,亦會無可避免地打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而且,業主不可追收1月起租金,會容許租戶拖欠為期更長、積累金額更大的租金。另外,他又批評措施涵蓋範圍太廣泛,連未受疫情影響的大型租戶亦包括在內,已不是政府立法的原意。因此,他提出修正案,建議政府將涵蓋範圍改成中小企,及只禁止業主追收條例生效後的租金。

除此之外,選委界議員管浩鳴則批評條例「為難立法會」,表面上堂而皇之,為企業提供喘息空間,實際上破壞了多年來行之有效的私有產權制度。航運界議員易志明亦表示,立法手段干擾自由經濟,甚至可能違反《基本法》保護私有產權精神,有開壞先例之嫌,認為可一不可再。

不過,這些議員所提出的論點不但說服力欠奉,更突顯他們仍然未有必須以香港整體利益為主要考量的政治自覺,而是把自己當成權貴代言人,甚或既得利益集團的一員。

首先,議員們都將「干預自由市場」說成一種「道德敗壞」的行為,然而政府對於市場積極不干預的政策已一直為人垢病,造成香港「民不聊生」其中一個最大的罪魁禍首,但議員竟然大模廝樣地將自由市場當成香港碰不得的「神主牌」,實在令人啼笑皆非。事實上,為了市民的生計而干預自由市場,才是一種符合「道德倫理」的做法,而政策向來應是「以人為本」並非以「利益為本」。若政府不去暫緩追租,容許業主繼續收取高額租金,在這個疫情下不單是中小企,甚至較大型的上市公司也會面臨結業的命運,例如近日本地服裝品牌I.T旗下izzue於旺角結業一事已是一個最大的警示。如果有大量商戶結業,大量員工被解僱,零售業外行業必然首牽連,香港還談什麼經濟復甦?

其次,預算案出爐後業主及商界提出的擔憂雖有道理,但經過修正後,業主的利益應該已得到保障,例如他們無須擔心在暫緩追租期間會面對償還貸款的問題,靠租金維生的業主亦可得到政府的貸款支援。再者,如業主願意退讓一步減租,與租客共渡難關,他們甚至無須受《條例草案》規管,可見條例原意並非要剝削業主的權利,只是希望在疫情之下,社會各界都能夠共渡時艱。可惜,從部份業主提早入稟追租,到部份議員對條例的反感可見,這些商界持份者普遍還是缺乏社會責任心。業主及商界從社會各界取得不少資源及利益,理應「用之社會」,而非只顧自己的利益。若香港商界及業主普遍擁有企業社會責任心,根本無須《條例草案》的協助,他們也會主動須商戶協商、減租。

《條例草案》的出現實在是無可奈何,無奈的原因在於香港的功利主義過重,每人都只計較自己的利益得失,也不願意互相幫助。最荒謬的是,這群市民賴以信任的立法會議員,竟在申報自己在商界的利益後,繼續毫不諱言地為自己利益反對利民議案,這叫市民如何相信他們能為自己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