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解.身份證|超越種族價值隔閡 澳門三等人這樣統合為一
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各自擁有一套獨一無二的「居民身份」制度,但不同的是,後者的建構歷程比前者艱辛得多,因為在澳葡殖民時期,當局只著重以「葡萄牙國籍」為中心建構澳門居民身份,導致佔人口大多數的華人被排斥在外,直到澳門確定回歸之後才推倒重來,慢慢建立法理基礎、釐清權利義務、塑造身份認同。《香港01》日前與去年底出版《信而有證——澳門身份證發展歷程》一書的澳門研究學者陳震宇對話,看看當地這套由「分散」到「統一」、由「身份識別」到「身份證明」的歷史進程,對香港有什麼參考意義。
「澳門身份認同政策」二之二
「身份認同」是維持社會良好運作的重要概念,意指個人對自己身份的肯定,相信自己與所屬群體的成員有同一性,從而對該群體產生歸屬感,使群體更加團結和諧。陳震宇在《信而有證——澳門身份證發展歷程》(下稱《信而有證》)中強調,「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出現,對於當局建構「澳門市民身份」及其身份認同而言非常重要。
不過,直到1992年之前,澳門從來只有五花八門的身份識別文件,而沒有統一的身份證明文件,自然難以形塑一種高凝聚力的身份認同。據《信而有證》所記,澳葡時期的身份識別文件五花八門——認別證(葡籍公民、葡籍華人)、身份證(非葡籍華人、香港人)、居留證(來自中葡以外的外國人),和解決臨時勞工和(主要來自中國內地)非法移民問題而批出的臨時逗留證、非本地勞工身份咭。
儘管澳葡政府曾先後於1923年、1957年、1976至1977年、1989年嘗試統一身份制度,但每次都以失敗告終,導致澳葡社會長期存在認別證和身份證兩種身份識別文件。
澳葡政府把澳門人分三等
這首先與澳葡政府自身管治的眾多問題有關,比如第一次失敗的主因是措施適逢澳督和警察廳廳長換屆而不了了之;第二次為強制特定職業換領認別證措施沒有嚴格執行而失敗;第三次為認別證上沒有註明發出日期,港英政府拒絕接納為赴港證明文件,澳葡當局後來亦沒有跟進;第四次澳葡當局則在1984年嘗試統一發證,但先是由於一系列的行政措施和法律上的失誤,在當局改正過來之後,又因進入澳門政權交接過渡時期,而要等待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磋商,便因而暫緩。直至1992年,中葡在確定澳門回歸中國的背景下,才成功推行一套統一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制度」。
另一大無法統合身份制度的癥結,是澳葡政府的戰略問題——企圖以「葡萄牙國籍」為中心建構澳門居民身份,卻忽視當地主要居民都是華人。陳震宇解釋,這種做法意味當局向澳門社會加諸的是以「葡萄牙公民」為中心的「澳門市民」身份和認同,變相把佔人口大多數的華人排斥在外,自然得不到華人社群的接納和認可。
這種排拒其他國籍的做法,與早期葡葡牙殖民主義思維不無關係。葡萄牙在19世紀中後期成功在澳門確立殖民統治之後,長期把澳門居住人口分為三等——葡萄牙公民、外國人和「土著」。其中葡萄牙公民包括信奉天主教或通曉葡語的華人,在當局眼中,他們屬於「被同化」的一群,而「土著」是指不在澳門出生,或是在澳門出生但不信奉天主教的華人。這種人分三等的結構,是典型的葡萄牙殖民地社會形態,客觀上也產生中葡「種族隔離」的結果。
無法超越種族價值隔閡
陳震宇指出,這種「土著制度」制度同樣適用於安哥拉、莫桑比克等葡萄牙海外屬地,但澳門與其他海外屬地明顯不同的是,葡人在澳門並未同時掌握政治行政和經濟的命脈,因為經濟上的資源優勢向來都是掌握在華人手中,所以不同族裔之間仍要彼此依賴,在日常生活上仍然有交流機會,但分等制度並不利於這種需求。
於是,儘管不同類別的澳門人偶爾也會一起喝喝咖啡、「吹吹水」、打打球,但基本上仍然是生活在各自世界裡,「正因為大家(社會上各個族群)的交集不深,加上族群各自的生活體驗和當局如何對待他們又不盡相同,使得澳門的各個族群,對於什麼是『澳門人』有各自的認知,基本上各說各話,唯一的共識就只有『在澳門居住』一項。」
凡此種種,導致澳葡政府無法成功建構專屬於「澳門市民」的身份認同。陳震宇以「標記秩序 / 象徵秩序(symbolic order)」理論解釋有關缺失——人類理解現實生活經驗時,需要利用各種觀念和概念把所見所聞組織起來,加以消化成為某些文字或符號,而這些「標記」不但影響個人心理和思維運作,而且對社會發展舉足輕重;當缺少一套以法律標準為支撐、能夠清楚劃定相關權利和義務的身份制度,就難以令當地居民以此作為互相認識和互相認同的「標記」,也就無法衝破那道基於種族身份而形成的天然價值隔閡。
不過,隨著澳門主權回歸中國的議程確立,那套原本非常分散的身份識別制度,終於逐漸轉變成為統一的身份證明制度。
已故中共最高領導人、「一國兩制」構想者鄧小平於1984年接見港澳國慶觀禮團時,首次透過「澳門問題將會像香港一樣,同一個時期,同一種方式解決」;及後中葡參考中英談判,在1987年簽署《中葡聯合聲明》,當中首次提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概念,澳葡政府亦以此為基礎改變以往利用國籍區分法律身份的做法。
在1992年,當局向所有持有認別證、身份證和臨時逗留證的在澳市民統一發放「澳門居民身份證」。據陳震宇所記,澳門身份證明司共發出327,149張澳門居民身份證,與1991年人口普查得出的總人口相若。這種做法令不同國籍的澳門市民都能夠擁有一個統一的「市民身份」,為澳門回歸後實行的「永久性居民制度」作鋪墊。
「雙重國籍」無法迴避
澳門回歸的事實,迫使澳葡政府面對「誰是澳門市民」的問題,但「一國兩制」的實行,則帶來另一個不能迴避的「雙重國籍」問題——由於回歸之後所有具有中國血統的澳門居民都是中國公民,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並不承認「雙重國籍」,一些同時擁有葡萄牙國籍或其他外國護照人士的國籍歸屬問題亦亟待解決。
對此,根據《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雙方就「雙重國籍」達成基本共識:葡方聲明在1999年12月20日後,任何人都不得因澳門的關係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格;中方聲明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在澳門回歸後仍可繼續使用有關旅遊證件,但不得在中國領土內享有葡萄牙領事保護。
然而,在「一國兩制」的背景之下,當時的身份制度仍未足以進行完整的「標記秩序 / 象徵秩序」。事源澳葡政府在1992年發放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並未將居住人區分為「非永久性居民」和「永久性居民」,此舉並不符合將來澳門特區實行「永久性居民制度」的法律要求。直到1999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草案於澳門立法會通過 ,永久性居民制度得到落實,以及2002年澳門特區分別發出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後,有關問題總算得到圓滿解決。
據《信而有證》在書上所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中的第三章二十四條,以在澳門出生和七年以上的居住年期訂明中國公民、葡萄人、「其他人」領取澳門特別行政局永久性居民身份和享有居留權的資格和條件。
1999年澳門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草案,進一步訂定基本法二十四條中「在澳門通常居住」和「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實施細則。前者是指在澳門合法居住並以澳門為常居地,而後者原則上以簽署書面和(或)提交支持文件作實,但在1992年12月19日或之前已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在澳門出生並具有中國血統的葡萄牙後裔,可獲豁免這項規定。
而對具有中國血統的葡萄牙後裔居民則採取「選擇國籍」的方案,訂明他們在特區成立後仍未選擇國籍之前,不能享有受國籍制的權利;而非中國國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訂定所享有參與公共職位的權利亦有一定的限制。(上表)
隨著「澳門市民」的法律制度得以完善,加之澳門特區政府在2002年正式發放「非永久性居民」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陳震宇認為身份證作為市民身份的標記秩序到這時才得以完整,讓往後長期生活在澳門的市民(葡萄牙人、華人、外籍人士),能夠憑著統一、公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理解和建構澳門的「市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