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解.職安健|罰款數萬元何以杜絕血的教訓? 不能再向商界妥協

撰文:劉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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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攸關健康及性命,但不少意外都是源於「低級錯誤」,而這些錯誤則是基於薄弱的安全意識和過輕的法例罰則而形成。勞工處處長孫玉菡早前透露,當局計劃半年內向立法會提出修訂《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稱《職安健條例》),希望大幅提升罰則以增加阻嚇力。事實上,當前的職安健罰則已經沿用超過20年,不但早就不合時宜,甚至遠遠落後其他發達國家或地區。

「完善職安健」專題報道二之二

策解.職安健|工人的命也是命——工業意外責任誰屬?

《職安健條例》形同虛設

工業傷亡權益會(工權會)總幹事蕭倩文坦言,公眾普遍缺乏安全防範意識,而她本人如非從事工權服務工作,恐怕也難以意識到很多工作安全隱患。普羅打工仔固然有責任保障自身安全,但僱主同樣責無旁貸,而特區政府更需要適時運用權力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明確統一責任標準,促進官、商、民三方共同維護工人權益;可是,當局對此往往較為被動和消極,只是交由職權相當有限的勞工處負責相關職安健問題。

儘管當局早於1988年成立職業安全健康局,但它只是一個主責推廣宣傳、教育訓練、顧問諮詢、調查研究和提供資訊的法定機構,並不具備任何執法能力。而且,蕭倩文認為,「理想中的安全局不是只講職業安全,而是包括家居安全、運動安全、交通安全等,從小給公眾培養安全意識,以免在工作中因缺乏概念而導致意外。」

結果,該教育的沒教育,該嚴懲的不嚴懲,難怪不少人都漠視《職安健條例》的存在。根據政府數據,在2019年違反職業安全健康(職安健)的969個被定罪被告中,屢犯者約佔34%,可見罰則不具阻嚇性。

細看實際執法情況,就更能明白原有罰則為何總是為人詬病。根據立法會文件,在2019年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當中,每張傳票平均罰款只有2.07萬元;在同年審結的23宗致命個案中,每名被告平均罰款僅僅5.8萬元;而多年來,沒有人被判即時入獄。

蕭倩文感嘆,一條人命豈止幾萬元?有關金額根本不具有阻嚇性,實在難以令違法者牢記教訓。更可笑的是,現行罰則已經沿用超過20年,期間無論貨幣貶值多少、無論民間和議會提出多少訴求,當局仍然不動如山、不思進取、不願改進。

蕭倩文認為,政府有足夠權力規範職安健的相關措施、政策和規管標準,以杜絕安全隱患,無奈勞工處現時的作用十分有限。(黃寶瑩攝)

幾萬元如何杜絕血的教訓?

直到2019年2月,特首林鄭月娥出席勞工界酒會時表示重視勞工權益,又指勞工處正在檢討《職安健條例》的罰則,期望下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有關草案。不過,及後香港爆發「反修例風波」,議會又深陷「內委會停擺」,社會再經歷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林鄭月娥的承諾一直未能兌現。直到去年12月底,特區政府終於更新工作進度。

勞工處處長孫玉菡早前透露,半年內會向立法會提交《職業安全健康條例草案》,建議將「僱主一般責任條款」及「僱員一般責任條款」的最高罰款額,分別增加至300萬元及15萬元,前者最高監禁刑期由6個月提升至兩年,極嚴重個案最多罰款5000萬元及監禁3年;同時,亦會將檢控期由半年延長至一年以搜集證據,也會收緊工程預先通報機制,針對工期短、牽涉人數不多但風險高的工程,例如吊棚及手挖隧道,均需預先通報勞工處。

值得一提的是,勞工處自2019年檢討《職安健條例》過後,原本提出將僱主的最高罰款額定為被定罪單位營業額的10%或 600 萬元(以較高者為準)且不設上限;但建議一出,商界旋即表示強烈反對,認為無上限的罰則過高,將會造成極大不確定性,間接影響業務經營,要求設定罰款上限。於是,當局經過調整,把最高罰款修訂至上限為5000萬元。不過,商界仍不滿足,早前有消息指當局可能再次修訂,現正考慮將最高罰款下調至1000萬至2000萬元,希望以此取得各方支持。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界明顯是政府提高罰則的主要阻力,但令人費解的是,在實行「行政主導」的香港,當中央已為「愛國者治港」原則提出明確要求——尤其需要以全港市民利益為依歸破解所有深層次矛盾,為何特區政府仍然未能秉持保障普羅工人安全的基本原則,而是選擇向商界妥協?蕭倩文則反問商界,與其擔心無上限罰款過高,何不提高安全意識和風險評估,提前考慮到所有安全隱患、將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對於政府意圖提高職安健罰款的決定,商界普遍反對,憂慮會提高經營成本。(資料圖片/蔡正邦攝)

國際城市落後國際標準

新加坡同樣是相當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但當地的職安健條例遠比香港完善得多。

蕭倩文提到,以致命率最高的工業意外為例,當局明確規定各方責任,列明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專員可委任檢查員檢查及檢驗任何工作場所的認可機器、設備、廠房、裝置或物件,並做出必要的檢驗或查詢,以確定是否符合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法的規定。

至於罰則會更加嚴厲,任何人士違反其於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法項下的職責即屬犯罪,法人團體一經定罪則處以最多50萬新元(折合港幣近300萬元)的罰款。這一規定便避免了僅僅由雇主單方面承擔責任,迫使工程涉及的各方都負起責任、主動留意。

另外,根據香港現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持責者如被定罪,視乎罪行的嚴重性,可被判處最高罰款2000元至50萬元,以及監禁3個月至12個月。 然而,許多其他先進國家或地區的職安健法例罰則所涉及的最高罰款大部分遠高於香港,例如澳洲的最高罰款額大約折合為2200萬港元;而英國更不設罰款上限。在監禁方面, 澳洲及新西蘭的最高監禁刑罰同為五年,英國及新加坡均為兩年, 美國及加拿大安大略省則為一年。相比之下,香港的職安健法例罰則明顯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