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制度.一|效能今非昔比 政務司長親自督師能否扭轉乾坤?
撰文:黃舜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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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作為特區政府當中地位僅次於「行政長官」的「二把手」,負責督導由行政長官指定的各個決策部門工作,在政策制訂和實施過程中擔任重要協調角色,所以通常被委派主持一些較高層次的「諮詢委員會」和「統籌委員會」。
前政務司司長張建宗離任時,被盤點任內曾經兼任七個範疇合共15個委員會的主席;然而,綜觀他所主持涉及民生、民政、環保、人口政策、兒童及青年事務、政制及內地事務等等範疇的委員會,每個範疇本就複雜而棘手,更何況要身兼多職,光是不停出席會議恐怕已經難以招架,而且當中有不少與原有組織架構職能架床疊屋,難怪會被外界質疑政務司司長轄下的委員會難以發揮實際作用。
這不禁令人疑惑,這些委員會對於政策的實施到底是「阻力」還是「助力」?如果連「特區二把手」主導的委員會都沒有太大效用,其餘近500個政府委員會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檢視委員會制度」系列報道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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