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校園欺凌比率全球最高 教育局「零容忍」取態流於空談
民建聯婦女事務委員會周二(9月28日)舉行「如何打擊校園欺凌行為」圓桌會議,表示接到多宗有關子女受校園欺凌的家長求助個案。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在會議上強調,教育局一直關注校園欺凌問題,並對行為「零容忍」。香港校園欺凌問題一直相當嚴重,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2018年公佈的《跨國評估學生能力計劃》,香港學生在學校遭受欺凌的普遍程度為29.3%,遠遠高於OECD平均水平。然而,在校園欺凌問題上,政府多年來的態度永遠是口號多於實際行動,在預防、處理、通報及問責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缺陷。
兩大盲點致「零容忍」變「寧容忍」
校園欺凌背後往往是複雜成因,許多欺凌者或許未曾預料到個人一時興起行為會對他人造成難以預計的傷害,部分欺凌者甚至曾經也是受害者,因曾經欺凌事件未得到妥善處理而留下心理陰影,轉而投射到其他人身上;而不同個案的結果更是迥異,情節嚴重的甚至會導致受害者不堪重負而自殺。特區政府最早於2005年由時任教育統籌局局長的李國章提出「對校園欺凌事件零容忍」的取態,但細看政府所作所為,「零容忍」更像是敷衍公眾的口號。
首先,特區政府往往認為,只要增加一定經費、聘請足夠駐校社工,而無須強制校方通報欺凌個案,就能夠為學生提供足夠的價值觀教育,從而有效減少校園欺凌;然而,這反而促使學校對欺凌事件「諸多容忍」,因為它們大多會為了校譽而淡化事件,盡量避免外力介入。
其次,特區政府常常強調,教育局發布的《學校行政手冊》及學校通告已經為處理及預防欺凌事件提供清晰指引,例如《學校行政手冊》提到學校須以「教育、輔導和保護學生」角度處理欺凌事件,亦列出「學校處理欺凌事件流程圖」,訂明學校應該按照程序介入及跟進云云;然而,有關指引並無法律約束力,即使教師與校方處理方法未必適切,但也無須問責。
政府被動,校方保守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陳季康2019年初曾發表研究報告,當中涉及探討香港欺凌問題,以及事件對學生參與校園生活的影響。同年他接受《香港01》採訪,提到仍沒有確切原因解釋香港校園欺凌事件高比例的現象。但他在調查研究的過程中,感受到香港學校態度相對較被動且保守,不少學校拒絕接受調查,或不信任學者。究其原因,不過是香港學校競爭激烈,校方擔憂欺凌事件曝光後,影響來年收生表現和學校聲譽。而教育局十分強調校本管理原則,將責任推卸給學校,如此一來,欺凌現象更難以防止或解決。
陳季康的研究發現,台灣針對校園欺凌有一套更加完善的通報機制。學生如遭遇校園暴力,則可撥通24小時反霸凌通報專線,社工通報學校,並成立調查小組。根據台灣當局制定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準則》),校方接獲通報後必須立即組成「霸凌因應小組」並在三日內召開會議,成員包括曾參加社會公眾或輔導培訓的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及學者,有時學生代表亦會參與處理。而一旦確認屬於欺凌事件,便會啟動輔導機制;若性質嚴重,學校需立刻向警方、社政機構或檢察機關尋求協助,並依法處理。
《準則》又規定調查期限為三個月,亦訂明校園欺凌的定義及類別、處理欺凌事件流程建議,接報後的調查程序必須透明清晰,學校更不能以「校本自主」為由拒絕外間機構介入事件。相比之下,香港教育局幾乎將處理責任完全交給學校及非政府機構,而作為最直接接觸欺凌事件當事人的學校,則因諸多顧慮難免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
學生有誰可以依靠?
根據立法會文件,在審核2021至22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對財務委員會委員初步書面問題答覆中,教育局局長回覆立法會議員鄭泳舜的查詢時提及,在 2020/21學年,當局採用舊有資助模式及新資助模式學生輔導服務的預算總開支為 4.92億元,超過八成公營小學已聘用駐校註冊學位社工;另一方面,社會福利署由 2019/20學年起於全港460多間中學實行「一校兩社工」的安排,並相應增加督導支援,相關服務涉及修訂預算為7.55億元。
「這個做法值得肯定,但是(解決校園欺凌問題)不能單單只靠社工,社工雖然可以提供情緒支援,但最終如何處理個案,老師和校方的做法也很關鍵。」香港救助兒童會倡議助理經理吳淦濠表示,駐校社工往往需要耗費更多時間和資源去了解學生情況。
香港救助兒童會早前發布「Young Voices」報告,發現近1/4學生擔心被欺凌或曾遭受其他兒童或青少年暴力對待。吳淦濠曾經就此撰寫《青少年如何看待校園欺凌?》一文,提到儘管教育局已經透過不同方式去培養學生正確價值觀、加強教師在預防及處理校園欺凌問題的知識和能力等等,但從他們的研究結果可見,有關措施似乎未能產生更加積極的效果。例如,有學生反映老師和社工都無法有效處理欺凌問題,因為「開玩笑」和「欺凌」之間的差異往往難以區分,校方可能愛莫能助。
吳淦濠建議,政府和學校在檢討和完善防範校園欺凌的政策之前,「不妨先聆聽學生的聲音和意見,例如可以定期透過問卷調查了解校內情況,以及讓學生參與制訂和建立校內的欺凌舉報機制及處理投訴程序,確保相關機制能夠有效地保障私隱和信任程度上都能充分考慮他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