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協為何要降低解散門檻?
工會,是為維護工人權益和勞工賦權的自發組織社會團體,但作為最港第一大單一行業工會的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協),好像忘卻了工會的初衷。自教協於8月10日宣布解散以來,已有人質疑教協常務會未有諮詢會員意見,單方面宣佈解散。而在8月28日下午,逾140名教協會員代表出席特別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將解散門檻由全體合格會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大幅降低至會員大會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變相令9.5萬名教協會員的命運掌握在極小撮人手中。假如現在教協已置會員權益於不顧,那為何當初要將決定解散的權力授予其會員?
「有得揀咩?」昨天出席教協特別會員大會的一名成員,在進入會場時回應記者的提問。他的回應,既可以道出全港最大單一行業工會的教協,不敵政治環境的風雲色變,終要走向解散的無奈,又可以理解為一種矛盾的心情,對教協需要解散感到惋惜及難過,亦憂慮日後老師會更難發聲,但手上的選票「再無選擇」,教協已決心為其48年的歷史劃上句號,即使要修改會章,亦在所不惜。
團結力量
向教師賦權的工會性質
教協萌芽於1973年爭取文憑教師增加薪酬的運動,其後逐步確立「工會」、「教育團體」和「社會團體」的三重角色。但追本溯源,團結並向社會上的教師賦權、向剝削教師權益的政策說不,才是教協作為「工會」的初衷。
例如,在「文憑教師薪酬運動」中,港英政府降低文憑教師起薪點,並企圖將教師薪級與公務員脫鈎,教師錢世年和司徒華等人多次發起游行,升級至全港教師大罷課,最終迫使港英政府放棄計畫,更令頂薪點升級。事件成為教協成立的契機,事後司徒華等人正式向職工會提交文件,並在教協的宗旨、管理架構和會章制度中,正式確立教協捍衛教師權益和賦權教師的角色。
其實,回歸以來,《職工會條例》並無列明,工會的組織架構細則,和選舉需要有多少「民選」和「委任」成份,只要在會章裡列明有表決權和無表決權的會員資格即可;而解散程序亦是同理,條例當中也只是要求工會「訂定關於該職工會解散方式」,並沒列明解散的細則和投票要求。
觀乎教協會章,不難發現其組識架構或多或少都有些「民主」色彩和勞工賦權的特質,比如,教協分別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分掌協會的管理和監管權力,並在這之上設立週年會員代表大會作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而在選舉形式上,理事會以候選理事會內閣作捆綁式投票,而監事會則是逐個席位選舉監事,而兩者均是由合格會員(有交會費)「一人一票」選出。雖然理事會以內閣選出,令其選票的代表性較弱,但監事會有權反制理事會的決定,從而達至互相制衡。而上述的選舉事宜,均由教協的選舉委員會作統籌。
而作為教協最高權力機構的週年會員代表大會,則仿照「代議民主」的形式,每兩年「一人一票」地選出一定數量的會員代表(每一學校單位有合格會員一至十五人選出會員代表一人,十六至三十則為兩人。早前有傳媒引述消息指教協現時有逾3100名會員代表),進入權力機構代以行使檢討、策劃、表決的權力。
難說整個教協的架構都是以「直接民主」的形式向教協會員賦權,但在目前的框架下,會員手上的選票的確能夠左右教協的發展,並能夠通過選舉,參與到教協的日常決策之中。而理事會就重要議題的決議,仍要聽令於週年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結果,解散程序亦毫不例外。可以相信,教協當初將解散門檻,設為全體合格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表示同意,同樣是遵照「多數表決」的選舉原則決定,解散工會需要符合會員的整體利益。
或許有人質疑教協的解散門檻過高、章程嚴謹,但翻查其他工會的會章章序,不乏相似的解散要求,比如:香港導遊總工會和香港鐵路總工會同樣要求全體有表決權(已繳會費的)會員不少於三分之二的投票支持;職工盟則是不少於五分之四,而記協和香港公務員總工會的解散門檻,更是極為嚴格,不少於六分之五會員支持才能解散。相比之下,教協三分之二的解散門檻屬合理水平。
然而,此次解散的決定,教協並沒有按照會章,交由全體合格會員投票,亦未有諮詢會員意見,反而提倡修例降低解散門檻,彷彿已顧不上會章的「民主原則」和上述的工會價值,儘管以現時教協的規模,難有組織能夠短期內取代,但在「風聲」下,「為求早死早超身」。
政治因素外
教協內部早已搖搖欲墜
但除去政治因素以外,其實教協之所以要降低解散門檻,實則是有難言之隱。按照原先的章程,教協要全體合格成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示同意才可解散。如果以2020年理事會和監事會選舉中,教協選舉委員會派出的75,402選票(即合格會員)為例,亦即是要大約50,268人投票贊成,教協才能夠通過解散決議。
然而,參考過往教協的理事會和會員代表選舉的投票率,要滿足這項解散要求,可謂絕非易事。根據教協網站統計,過去四屆理事會選舉投票率最高只有逾四成,而最近一屆的投票率更大幅下滑至逾兩成,只有不足2萬人投票,是為四年來的新低。而投票人數較少的會員代表選舉,選舉委員會在2019-2021年度選舉中,共派出了12,281張選票,只收回3,071張,總投票率僅得25%。這樣看來,坐擁9.5萬名會員的教協,其實早已搖搖欲墜。
對比之下,代表大會及特別會員代表大會的投票門檻,可謂容易得多,只要有合格會員代表人數四分之一或八十人以上出席會議即可。不過,教協近年週年及特別會員大會的出席率之低,經已影響到協會的日常運作。比如,由2016年第二十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開始,教協一直向會員代表派發優惠券,以鼓勵會員代表出席。而在疫情期間,週年會員代表大會的出席人數更為堪憂,(2020年4月25日)第二十四屆第一次周年會員代表大會更因與會人數不足而最終流會。其後,會方為了維持教協的日常運作,只好在(2021年4月24日)第二十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調低包括週年及特別會員大會的最低出席法定人數的建議,將原定的100人,調低至今日的80人,才能免於流會。
如今,即使在教協生死存亡之際,8月28日修改會章當日,在場的會員代表僅得140人,連全體會員代表3100人的十分之一亦遠遠夠不上。如此一來,教協急於修例解散的決定,不應歸咎於其上層理事會和監事會「單方面」選擇放棄,而是教協內部早已人心渙散,甘願在風高浪急的政治環境之下,放棄手上的選票、放棄教協這個曾為會員提供專業培訓、提供不同福利和爭取勞工權益的組織。這正好呼應理事會和監事會的修改會章的決定,將原先「必須有全體合格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的解散門檻,大幅降低為「在會員代表大會或特別會員代表大會,出席合格會員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
在8月28日的特別會員代表大會會場外,有與會者向記者表示,教協技術上仍未解散,通過修例後,仍待當局接受議案和日後的會員代表大會投票,形容仍有「漫長程序」需要進行。假若議案不獲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教協理事會及監事會解散決定便無法實行。教協的去留,仍須由會員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