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政治鬥爭」下的香港法治——由David Perry被迫辭任說起

撰文:香港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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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2021年1月12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代表律政司出任檢控官,而檢控案件則是黎智英、李柱銘等共9人涉嫌於2019年8月18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將於2021年2月開庭。在2021年1月20日,也就是上述新聞發出的8日后,律政司發出聲明轉述Perry鑒於來自英國社會的壓力和批評,決定不再擔任該案的檢控官。】

什麼是外判律師

香港所有刑事案件的公訴權均由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行使。落實到具體案件時,律政司將派出檢控官履行公訴的義務。

和所有人口高度密集的國際大都市一樣,香港出現的各式各樣刑事案件眾多,每日在7個裁判法院,區域法院以及高等法院開庭的案件過百宗。因此,按照慣例,律政司除了會安排自己的政府律師充當檢控官外,也會將某些案件外判給私人律師(包括事務律師和大律師)以紓緩壓力,而對於一些特別複雜的案件,律政司也可聘請在私人領域執業的資深大律師。

如要成為律政司的外判律師名冊的一員,需要接受律政司的集中培訓並且通過考核。「香港新方向」成員當中也有律師是在律政司外判律師名冊上。根據他們的回饋,普遍認為這項機制能夠促進控辯雙方在日常工作中換位思考,有利於維持司法尺度上的均衡,行之有效。

Perry作為相關議題的國際翹楚,對於該法律的發展會有重要貢獻並且符合公眾利益。(資料圖片)

為什麼英國御用大律師可以來港做檢控官

律政司除了會將刑事案件外判給本地私人律師,在遇上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關注度的案件,也會邀請在英國私人領域執業的御用大律師,成為外判檢控官,以加強檢控方的實力。

不過要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參與案件,便不是律政司單方面可以決定。由於御用大律師並沒有香港的執業資格,因此律政司必須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專案認許」(ad hoc admission)。也就是由高等法院針對個案頒發執業許可,該許可的效力只能允許該御用大律師在指定的一個案件中執業。

上述的專案認許申請除了可以由律政司提出用以聘請專案檢控官,辯方也同樣可以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作為專案辯護律師來港執業。而無論是辯方還是控方提出的申請,在高等法院的批復過程中,香港大律師公會都有權參與包括反對該項申請。反對的理由通常是基於該案件可以由本地大律師勝任,無須聘請海外大律師。

在上述涉及黎智英的案件中,香港大律師公會便基於該等理由,反對律政司聘請David Perry的申請。但最終高等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辯方將會提出的法律爭議,會造成對香港《公安條例》的系統性挑戰,也涉及極為困難複雜的爭議,亦與重要的公民權利攸關,而Perry作為相關議題的國際翹楚,對於該法律的發展會有重要貢獻並且符合公眾利益。因此,高等法院批准了律政司的申請。

事實上,Perry的足跡早已遍佈近年來香港的重大刑事案件當中,包括作為首席檢控官參與陳振聰案,新地案(被告包括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郭炳江,郭炳聯)以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案。

儘管每年能夠通過專案認許申請來港從事刑事領域執業的資深大律師鳳毛麟角,不過香港的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以及終審法院委聘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一直以來都是香港在以《基本法》為根基的普通法制度下對外開放的窗口,亦為香港的國際都市及國際金融商貿中心地位,提供了法治方面的認受性。

鄭若驊指,英國很多傳媒對David Perry作出批評和施壓,對David Perry非常不公平。(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國際政治鬥爭 」下的香港法治

然而, 在高等法院批准Perry專案認許的8天后,Perry被迫於英國國內壓力下請辭,退出案件。那這個壓力到底源自哪個方面呢?

英國外交大臣藍韜文(Dominic Raab)日前接受英國天空新聞台的訪問時,質疑Perry接受檢控官一職並說道:

“I don’t understand how anyone of good conscience, from the world-leading legal profession that we have, would take a case where they will have to apply the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at the behest of the authorities in Beijing, which is directly violating, undermining the freedom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Frankly, I think people watching this would regard it as pretty mercenary to be taking up that kind of case.”(我不理解任何一個來自於世界領先的法律專業並擁有良知的人,會接受這樣的一個案子。他們明知道將要應中國當局的要求去適用國安法,這是直接違反並且損害香港人民的自由......坦率來說,我相信我們都會認為去接這樣類型的案件的人士,就如同去充當雇傭兵一般唯利是圖。 )

很明顯藍韜文在整個表態中簡單地立場先行,結果簡單到連基本事實都弄錯了。

Perry被委聘的案件所涉控罪是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是香港《公安條例》下的罪行,該條例是在1967年殖民地政府管理下通過的法律,和《港區國安法》並沒有任何關係。而該案件發生在2019年8月18日,當時《港區國安法》也尚未立法,依據國安法不得溯及以往的規定,國安法並不會適用於當天發生的事件。

藍韜文「義憤填膺」地聲稱這個案件損害香港人民的自由。倘若藍韜文真的關心香港人民的自由以及香港的刑事司法公正,難道由來自藍韜文口中「世界領先的法律行業」的御用資深大律師來公正公平地檢控此次案件就不能維護香港人民的自由與法治嗎?從藍韜文的言辭中,我們反而只能看到他對自己國家的「世界領先的法律行業」,對自己國家的御用資深大律師,並沒有信心。

藍韜文迫不及待地將這個案件聯繫到《港區國安法》並進而指責中國政權,想必他並沒有意識到香港律政司能夠基於案件的敏感性從而決定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這一做法本身已經體現了律政司不受干涉地行使檢控權。

無獨有偶,藍韜文早在2020年11月的《香港半年報告書》中提出,因應中國頒佈《港區國安法》,將考慮停止派遣英國法官出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藍韜文在整個表態中簡單地立場先行,結果簡單到連基本事實都弄錯了。(資料圖片)

出發點如出一轍,偽善一如既往。

倘若藍韜文真切關心香港法治以及香港人民自由,維護《中英聯合聲明》中對香港的承諾,應該繼續與香港法律體系進行良性的交流,而不是切斷通道。

倘若藍韜文真的以英國的「世界領先的法律行業」為榮,就更不會如此揣測和詆毀自己本國的法律界翹楚的專業和操守。

也許對藍韜文這類政客而言,之於香港法治和人民自由,甚至之於英國的法律界的聲譽和操守,高舉「反中」旗幟和摻和「國際政治鬥爭 」更為重要。

法治是香港的活力及動力的保障與來源

「一國兩制」是憲法及《基本法》為香港訂立的管治基礎。在一國的前提下,讓香港保留與其自身的歷史、社會和憲制地位相適應的、區別於內地的社會制度,從而充分發揮香港的活力和優勢,最終令香港可以繼續為她的市民、為整個國家乃至為全人類的共同事業作出貢獻。這是「一國兩制」締造者和實踐者的創舉,也是初心。

法治是「一國兩制」的重要部分,也是香港社會制度的重要根基。隨著近年來,西方針對中國的意識形態之爭愈演愈烈,香港這座國際城市也不可避免地被捲入這雲波詭譎的時代。即使經歷了百餘年的洗禮和累積,香港的法治在面對這樣複雜的政治局面時,偶爾也顯露出其力不從心的一面。但是,這不恰恰正是考驗香港法治生命力的時候嗎?

有人說「法律無關政治」。持此說者,對「法治」一詞的理解顯然流於膚淺。法律本就是政治的產物,法治也不可能從政治抽離而獨善其身。香港的法律界作為香港法治的守護者,在這個大時代下,更應主動思考應如何應對複雜局面,如何善用積累已久的深厚根基和國際一流的法律資源以保證香港法治的持續和活力。

法治是「一國兩制」的重要部分,也是香港社會制度的重要根基。(資料圖片)

「香港新方向」作為「一國兩制」的最堅定支持者,一直堅信香港的法治有足夠的韌性。香港法律體系具有國際性、開放性的優勢,只要能夠繼續與時並進,保持與「一國兩制」相適應,就能經受住國際政治格局風雲變幻的考驗。一個符合「一國兩制」、穩健開放、面向國際的香港法治體系,是香港市民之福,是「一國兩制」的初衷,更是國家對香港特區的殷切期盼。

香港新方向

成員來自五湖四海,包括律師、工程師、建築師、醫生、校長、大學教授、教師、社工、心理學家、記者、導演、資訊達人、會計師、銀行家、企業家等等。雖然成長經歷各不相同,但都擁有一份真正熱愛香港的家國情懷,以及願意實事求是去作出改變的實幹精神。矢志倡導有為政府,打破資本壟斷,重建香港和内地之間的真誠交流和信任互利,為香港尋找一個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