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和「愛國者治港」的政治倫理
上周三(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四名泛民主派議員因在7月被選舉主任依法認定「不符合擁護《基本法》」、「不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要求和條件,即時喪失議員資格。在泛民眼中,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破壞了「一國兩制」下香港的「高度自治」,並以「莫須有」迫害異見者。然而,港澳辦、中聯辦發聲明支持決議,並重提鄧小平提出的治港標準──「愛國者治港」。
到本周三(18日),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再明確指出,《決定》「立規明矩」:「愛國愛港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這是『一國兩制』下的一項政治規矩,現在也已經成為一項法律規範」。顯然,在香港經歷嚴重亂盪後,中央決心從憲制層面對香港從政者政治倫理撥亂反正。可是,怎樣才算是愛國者?愛國者所涉及的從政主體又有哪些?愛國者又應該怎樣治港?
「一國兩制已死」 實為曲解憲制秩序
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開宗明義地劃定了香港立法會議員應該遵守的政治底線,指出立法會議員宣揚或支持「港獨」、拒絕承認國家主權、尋求外國干預、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者,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要求和條件。這也從另一層面再度強調香港的從政者必須遵守「一國」的原則,搞分離主義或是「建議外國制裁香港」,就是越過了「一國兩制」的底線。
過往每當有關乎香港憲制地位的爭議出現時,本地社會,尤其是泛民陣營不時發出「一國兩制已死」的呼號。「一國兩制」死了又死的怪異現象,本身就反映大家對它的理解並不全面。從憲制秩序來看,2014年發布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明確指出「兩制從屬於一國」,香港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有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其限度在中央賦予多少權力,香港就享有多少權力」,而中央亦有監督權。簡而言之,香港的「高度自治」源自於中央授權,絕對不是「全面自治」。當央港雙方過往長年對「一國兩制」的消極理解衍生出分離主義思想,從中央角度看,必須着力正本清源,也不足為奇。
立法會議員作為中國香港特區的從政者,理應遵守「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基本法》第104條明確規定,立法會議員與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及各級法官一樣,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這也是選舉主任今年7月取消四名泛民議員參選立法會資格的法律依據。值得注意的是,社會對「效忠特區」存在一些片面的理解:有人把它等同於「效忠政府」,容不下異見聲音;有人斷章取義地指出,它只要求香港從政者效忠香港,而避談香港的憲制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這種對「效忠」的理解之所以片面,是因為效忠國家本來就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認知。英國議會政治便有「忠誠的反對派」之說。這裏要注意的是,中央封堵了分離主義路線的政治空間,不代表不容許議會存在反對聲音。從政者該做的是遵守憲制秩序,回歸理性論政,着實推動經濟民生改革。
分離主義浮現 強調「全面管治權」
從常理論之,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由「愛國者」治港是理所當然,但「愛國者治港」所涉及的從政主體包括哪些,卻引起爭議。爭議之所以出現,不能全然怪罪於港人對《基本法》乃至其背後的「一國兩制」理解不全面,中央與特區政府也長年掉以輕心。
「愛國者治港」這個政治倫理界線,最早可以追溯到鄧小平對「一國兩制」的設想。1984年6月,鄧小平會見香港各界訪京人士時,表明所謂的愛國者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
可見「愛國」並不等於支持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治港者「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愛國愛港」即符合這個政治倫理界線,這也是「一國兩制」所賦予香港「高度自治」的體現方式。而這條政治倫理界線從中英談判期以來就一直存在,只是當時的論述,停留在解決香港回歸的過渡問題,讓香港人能夠順利地接管政府;而在回歸初期,立法會內的泛民人士,以已故民主黨「黨鞭」司徒華和張文光等愛國民主路線為主,仍未出現挑戰「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的分離主義勢力,雙方維持着「河水不犯井水」的局面,但這並不代表「憲制秩序」和「愛國者治港」政治倫理不復存在。
後來,隨着陸港矛盾不斷升溫,本土分離主義浮現,中央開始大力強調「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為治港的基本框架,以及「愛國者治港」這個政治倫理,提醒香港要遵循這些基本原則。《「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於2014年發表,當時香港社會便正在蘊釀「佔中」運動。在白皮書中,中央明確指出「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並涵蓋「三權」——行政、司法和立法機關,要求「一國兩制」下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必須要符合「愛國者治港」的倫理底線,肩負維護國家主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
其後,在 2017年中共十九大全國代表大會,國家主席習近平重申「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2019年年底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後,時任港澳辦主任張曉明以《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為題撰文解釋,「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確保特首由中央信任的愛國者擔任,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亦必須以愛國者為主組成;並全面貫徹「一國兩制」,必須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制度。
歷年來,不少香港人對「一國兩制」的認識,往往停留在「河水不犯井水」的片面理解,以為中央不干預就是「一國兩制」,卻忽視了「兩制」的權能來源是來自「一國」;而對「愛國」的定義,則負面地與「愛黨」劃上等號。另一邊廂,雖然建制派總以「愛國愛港」自居,但諷刺的是時而有自稱「愛國者」被揭發持有外國護照,不屬於「中國人」。撇開文化認同的討論,中國並不接受雙重國籍,對從政者而言, 「雙重效忠」更可謂禁忌。
無論是泛民長期選擇性無視「一國兩制」和「愛國者治港」,還是建制派空喊愛國,都反映出總體香港人長期對憲制秩序和政治倫理的錯位,和政府在國民教育及完善法律體制進程上的缺失,導致中央需要「撥亂反正」去確保香港的從政者在法律上符合「一國兩制」和「愛國者治港」的治港原則。
「愛國者治港」的政治倫理仍須完善 建立「中國香港公民制度」
毋庸諱言,在《基本法》頒佈三十年、香港回歸逾二十三年的當下,「愛國者治港」還要「立規明矩」,不能全然怪罪於港人對《基本法》乃至其背後的「一國兩制」理解不全面,中央與特區政府也長年掉以輕心,也說明《基本法》仍須進一步地完善。現時《基本法》只規定了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議員、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須由不具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基本法》同樣允許持有外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權,甚至可以參選立法會12個功能組別的議席,變相容許這些已表示效忠其他國家的人,有權進入香港的立法核心,造成「雙重效忠」的尷尬局面。
就此,《香港01》倡議「建立中國香港公民制度」,以「公民權」和「居民權」區分香港市民能享有的政治權利和義務。作為向國際開放的大都會,為長期於香港生活的人提供永久居民身份無可厚非,但應該限制他們擔任重要公職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讓真正「生於斯、長於斯」的香港市民,擁有相匹配的政治權利。香港並非國家,提出「香港公民」難免引來非議,但正正是「一國兩制」為創建「香港公民」創造了得天獨厚的空間,而要確立「香港公民」,前提必然是全面而準確地認識「一國」與「兩制」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