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延期】立法會「真空期」方案的優與劣(上)

撰文:凌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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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一年本港立法機關可能出現缺位情況,問題牽涉《基本法》不同條文的具體規定,並且也揭露了本地相關法例對於應付議會選舉延後問題存在嚴重不足。不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最後結果是什麼,分析各個方案利弊依然有助加深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防止日後再次出現同類爭議。

緊急會議法理齊備 惟未處理任期問題

在《規例》正式出台前,坊間已經廣泛流傳立法會換屆選舉即將押後的消息,起初有一些人認為可以用召開緊急會議方式維持上屆立法會運作。上屆立法會主席在卸任前有權應行政長官要求召開這些緊急會議,而會議的成員必須沿襲上屆議員,並且繼續適用現行版本《議事規則》。

緊急會議最大優點在於法理基礎齊備,因為在《基本法》第72條裏「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是立法會主席可以行使的職權之一。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使用緊急會議的方式維持議會運作,更加有助釋出中央尊重「兩制」差異的訊號。

7月31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規定換屆選舉日期由原訂2020年9月6日改為2021年9月5日。(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儘管如此,立法會召開緊急會議在本港畢竟是未見先例的特殊規定,加上相關法例最初構想顯然並未預期換屆選舉可以推遲長達一年之久,所以它的很多設計看來仍然難以應付當下需要,譬它未必能夠繼續處理上屆立法會未完成審議程序的法案。

臨立會有先例可循 產生辦法仍存爭議

1996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成立臨立會,並於同年11月通過由400名不同界別港人組成的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成員名單,到12月推委會再從134名獲提名的候選人中選出了60名臨立會議員,而這個臨立會一直運作到1998年首屆正式立法會上任為止。

對比起存而不用、未見先例的緊急會議規定,回歸前後的臨時立法會似乎更加吸引輿論注意。從應付立法會出於特殊情況出現「真空期」的角度來看,臨立會的經驗無疑十分值得參考,然而臨立會始終是掛着立法會的銜頭,因此它有可能繼續受到《基本法》第68條「立法會由選舉產生」規定的制約。

更加重要的是,《基本法》第2條訂明香港特區立法權的授權來自全國人民人大,並且當年設立臨立會的授權也確實是出於全國人大,而非今次作出決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坊間大部份關於要複製臨時立法會經驗的討論,均未考慮人大常委會在香港籌組另一個臨立會有否全國人大授權。

一旦立法機關不是採用法定選舉方式產生,認受性就會大打折扣。(資料圖片)

現任議員禁止參選 另闢蹊徑創設新制

公民黨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和專業議政梁繼昌,這四位現任立法會議員被裁定參與換屆選舉提名無效,他們在表格上關於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悉數被視為不真誠。這四位現任議員既然被選舉主任以此為由取消下屆參選舉資格,邏輯上他們又怎麼能夠繼續坐在應該具備有一樣要求的上屆席位?

選舉主任早前DQ公民黨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等人。(資料圖片)

礙於緊急會議及臨立會機制皆有機會讓禁止下屆參選的現任議員保留議席,同時兩者都有維持立法會性質的負擔,有人於是轉而發掘其他途徑填補立法機關「真空期」,追求便利繞過現行體制,例子有葉國謙提出的「看守議會」及譚志源提案的「過渡立法會」。

當然,現時政治環境是否適合創造新制度顯然是有疑問的,因為一旦立法機關不是採用法定選舉方式產生,認受性就會大打折扣。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新方案或許能突破《基本法》與香港法例限制,但卻不可能避開憲法關於「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是全國人大而非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的規定。

上文節錄自第226期《香港01》周報(2020年8月10日)《立法會「真空期」方案的優與劣》。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訂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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