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深度】港英「政治部」怎樣運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快下周通過「港區國安法」,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上周四(6月18日)曾就草案內容作出說明(下稱《說明》)。當中提到香港警務處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並按照該法賦予的職權和特區現行調查嚴重罪行的措施辦理相關案件,不禁令人聯想起早於1995年解散的港英國安情報機關「政治部」。這個表面隸屬皇家香港警察刑事部、但實際上由英國軍情五處(MI5)指揮的神秘部門,究竟怎樣「維護殖民地安全」?
1996年7月,「政治部」解散後一年而香港回歸前一年,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曾經出版《政治部回憶錄——港英政府最神秘的部門》一書(下稱《回憶錄》)。它由化名為「羅亞」的華人特工所著,以「當事人」身份詳述「政治部」運作,披露港英當局如何收集情報工作、監控政治人物、處理社會運動、應對外國勢力,以維護殖民地的穩定和安全。
組織架構:表面隸屬港警,實際聽命英軍
「政治部」的英文名稱為「Special Branch」,意指「特別分部」。1931年,MI5被改組成安全局,主要負責英國本土及海外殖民地的反間諜及安全工作,於是很多英屬殖民地紛紛設置作為MI5分支的「政治部」,名義上隸屬當地警察部門,實際上直接向MI5負責。香港也在1934年成立「政治部」,並在駐港英軍總部設置辦公室,又常駐三名分掌新界、港島及九龍軍警聯合處的軍事情報官,雖不具備逮捕等執法權力,但有要事可直接謁見港督、三軍司令及警務處長——例如當軍警聯合處接獲暴亂情報時,可動用警隊力量迅速應對。
據《回憶錄》所述,至1946年中國爆發「國共內戰」,國共兩黨特工在港爭奪基地,港英政府遂改組「政治部」,表面上納入皇家香港警察刑事部,實際上仍隸屬英國軍情五處「遠東科」,主要透過情報收集和反間諜工作,鉗制共黨勢力在港擴張。在1960年代初期,整個「政治部」只有約200名職員,「六七暴動」後大力擴張,至1980年代增加至1200人。
「政治部」由六名憲委級官員管理,包括一名警務處副處長、一名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一名警務處助理處長和三名總警司。主要分為行政、支援、行動三大部門,下設八大組別,以英文字母A至H命名:行政部負責管理文件、財政及內部保安工作;支援部掌管外部事務、提供內部支援、對警務人員進行政治審查及管理香港出入境事務,保護香港及外國政要在港的人身安全;行動部則從事反恐怖活動、間諜、情報工作、以偵察及控制社會主義國家的情報及特工人員在香港活動,重點防範來自中國的情報及特工人員動向。
政治部人員除了要需要接受政治部的專門培訓,掌握訊問、跟蹤、電子截聽、截查電郵等技能,入職前還需接受最徹底的政治審查,不只入學至入職的背景資料,還包括父母、兄分、姊妹及其配偶,稍有差錯即不獲錄用,以確保「政治純正」,沒有牽涉香港的左右派勢力。
不難看出,從組織架構而論,「政治部」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凌駕於執法部門。因此,當中央要求香港警務處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不少人擔心「無王管」的「政治部」是否要重新站上香港的政治舞台?它與警務處的組織關係到底是怎樣的?會否出現像「政治部」那樣表面隸屬港警但實際由更高級機構掌管的情況?
具體職能:權力頗大,沒有監管
如上所述,「政治部」成立初期,只負責收集情報,但後來被授予頗大的執法權力,而且沒有什麼機構監管。例如在1956年的石硤尾右派暴動,港英政府藉「政治部」的情報配合偵緝處,大量拘捕及驅逐右派分子出境;當時「政治部」就被授權拘捕非香港出生人士,並可在無定罪及審訊程序下,把涉案者匿逐出境。
而「政治部」的搜查權限,很多時侯僅依靠內部的行政授權即可進行搜查。比如,「政治部」支援部只要通過高級警司的授權,即可通過移民局、運輸署、公司註冊處獲得有關目標人物的所有資料。另一方面,情報人員也可以利用電話、煤氣、電燈維修等公營服務做掩護,入屋和巡視目標人物機構和居所的情況。
「政治部」權力之大還體現在它可通過電訊和電郵局的協助截聽截郵。在港英的刑事偵緝範疇機制,警察為了公眾利益盡快破案,需要向港督申請,以行使截聽截郵的權力,但行政部門卻可授權「政治部」行使截聽截郵的權力,以維持殖民統治。
不過,在當下的香港,由於《基本法》第30條訂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到法律保障,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罪犯的需要,可以由相關機構依法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則規定,有關執法機關在展開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之前,必須取得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因此,當《說明》提及新設的「港警國安部」將按照該法賦予的職權和特區現行調查嚴重罪行的措施辦理相關案件時,社會也非常關注它會否被授予極大的權力而重蹈港英「政治部」的覆轍。這一切疑問,仍然有待俗稱「港區國安法」的出爐,由中央和特區當局進一步說明。不過,由於「港區國安法」是涵蓋「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於一體的綜合法律,有理由相信,它將明確規定「港警國安部」的組織關係、具體職能和執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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